租賃關係提前解約是雙方當事人最常出現爭議的環節之一。房客可能因就學轉換、工作異動、環境不佳等原因想提前搬離,房東則可能因要自住、出售房屋或其他考量希望收回房屋。然而,並非任一方只要想解約就能合法終止契約。今天,土地糾紛律師就要從法律條文出發,深入說明租屋提前解約的適法情況,並解析房東與房客雙方的責任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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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提前解約合法嗎?
關於租屋提前解約是否合法,涉及許多層面的考量。法律本就設有相關規定,以平衡保障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在租賃關係中的權益。
若是是因違法使用、嚴重違約、積欠租金、修繕爭議,或是承租人面臨不可抗力情事,如重大疾病需長期療養等,都屬於法律及道德上所認可的合理解約事由,也正是為了避免單方任意終止契約所帶來的損害與糾紛,使雙方能在契約履行過程中有所依循、各有所憑。
至於私人因素是否可以作為雙方合理提前解約依據,就需要法律其他的補充條文規定了。
約定租屋提前解約?
在租屋契約上看到「雙方得任意終止租約」就拉起了警戒線,因為這樣的條約看上去實在有點危險。但事實上,依照內政部《租賃住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四點,契約可由承租雙方約定,自行選擇是否得任意終止租約。
所以說,約定租屋提前解約是合法的,但如圖所示,也需要依《民法》第 453 條視定期支付的期限,向對方提前通知。
案例
簽立一年契約的小李與房東,約定雙方得任意終止契約,且每月 5 號繳納租金。住了三個月,兩人因房東私人因素需要提前解約,此時因為租金是月繳,房東必須在至少一個月前通知小李,並賠付應有的違約金、賠償金等等。
土地律師建議
關於約定租屋提前解約,土地律師強烈建議,雙方應於簽約前明確協商相關條件,並以書面形式明確載明於租賃契約中,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或權益損失。建議協商內容包含:
- 可否任意提前解約
- 解約需提前幾日通知
- 違約金或押金處理方式:違約金不得高於一個月
若對條文撰寫或效力存疑,也可以諮詢土地糾紛律師進行契約審閱,以確保條款合法、有效並具備執行力!
然而,誠如剛剛所說,不是私人因素而需要提前解約,應該不用賠償金吧?那麼就跟著楊蕙謙律師與呂奕賢律師一起往下看!
租客租屋提前解約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 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 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這些情事發生時,都必須在主張提前解約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房東租屋提前解約
同理,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及土地法第100條,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規定。
- 承租人以房屋違反法令使用
- 出租人為收回自住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以上情事發生亦需要在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為收回自住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一項,需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
租屋提前解約例外
然而,有些時候,租屋到後來,已經沒有每年跟房東簽合約了,在法律上,此稱為不定期租賃。
- 定期租賃:一年以下、或一年以上立字據訂期限。
- 不定期租賃:一年以上為立字據訂期限。
依據民法 450 條,不定期契約雙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若為房東收回房屋,仍必須符合上述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及時效的規定!
土地律師告訴你:租屋提前解約怎麼做?
不論身為房東還是房客,當遇到租屋提前解約問題,務必遵守下列步驟:
1. 審閱契約條款
確認是否已訂有「提前終止條款」、「違約金條件」、「通知期限」等。
2. 保留書面證據
包括租賃契約、LINE 對話紀錄、書面通知、現場照片等。避免事後無法舉證。
3. 盡早通知對方
即使是合法理由提前終止,也應給予對方合理準備時間,並依《民法》第453條、第450條提前通知。
4. 考慮提起調解或訴訟
可向「租賃住宅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請律師協助進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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