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繳房租怎麼辦?催告到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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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太太的房客已經 3 個月沒繳房租,訊息也已讀不回,她想直接叫房客搬走,卻聽朋友說「程序沒走對,法院會判你輸」。欠租案件的勝敗關鍵,通常在於房東的催告與終止程序是否正確。以下將說明完整流程,讓房東一次就成功收回房屋。

一、房客不繳房租,要符合「欠租2 個月」門檻

欠租總額應累計達到2 個月租額,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出租的如果是住宅,還必須在終止前 30 日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漏掉這一步,終止租約恐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房客遲付租金,房東要先定一個相當的期限催促房客給付租金,否則可以終止租約。第440條第 2 項則規定,租賃物若是房屋,遲付租金總額必須達到 2 個月租額,才可以終止;租金約定在每期開始時支付,例如租期首日先付當期租金,也要遲延給付超過 2 個月。

若出租的如果是住宅(不包括商業店面),也就是供人居住使用的建築物,另應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依該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房客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租額,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但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房東要終止,必須在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這個 30 日是法定的先行程序,不論租約裡有沒有寫這條規定。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7點,也將 30日前先期通知列為出租人提前終止的必經程序。

應注意的是,依該條例第 4 條,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租賃期間未達 30 日,這四種情形不適用本條例,也就是如果日租套房、短期租賃等,就要回歸民法規定。

押金可不可以先拿來抵欠租?實務見解有分歧

有一說認為不必先以押金扣抵積欠租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的研討結果採這個結論。理由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第13款規定,將押金定位為擔保租賃住宅的損害賠償行為與遺留物處理責任,第7條第2項也是規定契約消滅、房客返還房屋時才結算押金返還金額。如果要求房東先拿押金抵租金,等於房客欠到 4 個月房東才能終止,押金反而失去原有的功能。另有部分判決亦採相同見解(如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8號判決)。

另一說認為仍要先以押金扣抵。這一說的依據是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明文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必須以擔保金抵償仍積欠達 2 個月以上,出租人才可收回房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前之多數法院判決,大多均採此見解。

因此,比較保險的做法是:出租住宅的房東,房客一旦欠租達2個月租額就可發催告函(可用存證信函),期限屆至仍不繳納,發函告知房客租約將於30日後終止,並限期遷出,不必先等到 4 個月屆至(押金若以2個月租金計算)。租約終止後房客仍不遷出,即可提起民事訴訟,且因訴訟往往需要時間,通常開庭時積欠租額可能已超過押金及2個月租金。若房東仍擔心房客事後補繳租金而未達積欠4個月之門檻,亦可等到積欠總額達4個月後再發函告知租約將於30日後終止。

房東若出租的是店面、辦公室等營業用房屋,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回到民法第440條與土地法第100條,因此,營業用房屋必須扣抵押金後,仍積欠達2個月(押金若以2個月租金計算,必須積欠達4個月),才可終止租約。

因此,在積欠租金之門檻到達前,房東該做的是保全證據:租約正本、歷次匯款紀錄、催繳的對話截圖與通聯紀錄都要留存,日後計算欠租期數與金額時,都需要提出相關證據佐證。

二、第1步催告:存證信函怎麼寫才有效?

催告建議用存證信函寄,載明欠了哪幾期、合計積欠金額、限期幾日內付清、逾期的法律效果,並指定匯款帳戶,確保符合法律程序。

催告是終止租約程序的前提,而存證信函是最穩妥的催告方式,可以確保日後房客不會狡辯稱未收到房東催告。一封有效力的催告存證信函,必須寫清楚四件事:

  • 欠租事實:欠了哪幾期、每期金額、合計金額。若一併主張押金抵充後的餘額,建議把計算式寫出來。
  • 限期支付:給一個相當期限,實務常見為文到後7 至 15 日,或是訂一個指定日期。如果期限太短,可能被認定催告不合法。
  • 法律效果:出租的若住宅,敘明逾期未付,將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終止租約;營業用房屋則可寫依民法第440條規定終止租約。
  • 給付方式:指定匯款帳戶與戶名,或指定其他給付方式,避免房客以不知道怎麼付為由拖延。

寄送時,建議同時寄到租賃契約之約定地址與房客戶籍地。房客拒收或招領逾期退回,信件應原封保存不要拆封,實務上仍可主張已合法通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裁定:若信件經合法招領,認為已合法通知)。用通訊軟體催繳並非無效,但舉證效力遠不如存證信函,房客可能主張該訊息為事後偽造,或稱未讀到訊息而主張未受通知。

存證信函一式三份,郵局留存、寄件人留存、收件人各一份,書寫時逐格填寫;若不確定如何撰寫,也可以委由律師代擬,或以律師函通知。

以下提供一段催告文字的參考寫法,個案請依實際狀況調整:

台端承租本人所有之○○市○○路○○號○樓房屋,月租金新臺幣○○元,現已積欠○○年○月至○年○月租金共計○○元,已達2個月租額。請於函到○日內匯入下列帳戶:○○銀行○○分行,帳號○○○。逾期未付,本人將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終止雙方租賃契約,並依法請求台端遷出並返還房屋。

要提醒的是:坊間常在催告函裡直接寫「逾期未付即生終止效力」,把「催告」與「終止」合併於同一封信玩城。若出租的是住宅,因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房東應另外於終止前30日的書面通知,催告函不得提前告知終止,故只寄一封通知就同時宣告終止契約,恐不生效力。

三、第2步終止租約:書面通知與調解並行

房客於催告期限屆滿仍不給付租金,住宅租約要再寄一封檢附事證的書面通知,滿30日後表示終止才生效;同時可以聲請調解,可以併行而不衝突。

第二封信要寫的有三件事:一是敘明房客欠租已達 2 個月租額,且經催告仍未支付;二是檢附相關事證,實務上就是租約影本、前一封催告存證信函與回執、租金收款帳戶明細(證明未收到匯款);三是明確表示租賃契約將於本通知到達後30日終止。若僅寫「請儘速搬遷」可能被認為只是催促,必須明確告知租約終止才妥適。這封信同樣用存證信函寄發,保留送達證明。

營業用房屋沒有30日後終止的要求,催告期限屆滿後就可以寄第二封信表示租約已終止,但建議要扣抵押金後再終止租約。

同時,房東亦可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會收取任何費用,且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房客若願意分期還款,或於特定期日前遷出,只要調解筆錄有寫清楚,日後房客若不履行,即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打一次官司。調解不成立也不影響後續起訴的權利,可先採取方便快速的方式來解決爭議;惟若房客未出席調解,法律上也沒有不利效果,房東可評估是否聲請調解。

四、第3步提起訴訟:支付命令、訴訟怎麼選?

如果要請求給付租金,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若要一併收回房屋(即要求房客遷讓房屋),就要直接提起訴訟。如果租約經公證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積欠租金部分可以直接執行,遷讓房屋部分仍建議以訴訟處理。

途徑適合情形效果與限制
支付命令只請求租金,金額明確、證據清楚。房客 20 日內未異議即可作為執行名義,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若異議則進入訴訟程序;費用較低。
調解房客似有還款或搬遷意願,願出面解決爭議。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強制執行;免裁判費。
民事訴訟要收回房屋(遷讓房屋),或房客已不知去向,或雙方有爭執。可合併請求欠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及遷讓房屋,訴訟耗時長,裁判費較高,且須等訴訟確定(無上訴)才可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之注意事項:第一,法院寄發支付命令3個月內若無法合法送達於房客(如房客不知去向、拒收信件),支付命令就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房東仍要提起訴訟。第二,房客得於送達後 20 日內提出異議(同法第 516 條第1項);未於法定期間合法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第 521 條第 1 項),但並不等同確定判決,只是可以強制執行,房客仍可主張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第521條第3項)。第三,如果事證不夠明確,尚有諸多爭議或疑點,或請求內容包括「非金錢給付」(例如要求房客遷出或將房屋回復原狀),法院亦可能會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請聲請人另依循訴訟程序。

租約若有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積欠租金之金錢給付,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下訴訟程序。但若請求返還房屋,則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租用建築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才在逕受強制執行的範圍內。換句話說,租期還沒到、房東因欠租中途終止租約的情形,遷讓房屋通常不在公證書的效力範圍,仍要另外起訴取得確定判決。公證租約的價值主要在租期屆滿房客不搬,以及欠租的金錢部分,不宜誤以為能透過公證而取代一切訴訟程序。

若要請求收回房屋,就要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實務上多會連同返還租金、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也就是租期終止後繼續居住的租金)一併請求,或包括違約金,均得於同一訴訟程序一次解決。

至於訴訟要進行多久,取決於法院案量、房客是否到庭、是否故意拖延、是否上訴,個案差異大,短則半年,長則1年以上。請注意,房客於租約終止後繼續占用的租金損失,記得以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一併求償。常見之訴求聲明如下:

一、 被告應將○○市○○區○○路○號○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請求遷讓房屋】

二、 被告應自民國○年○月○日(租約終止日翌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返還積欠租金】

四、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能追償多少的租金?時效與求償範圍一次看

租金請求權時效為 5 年,租約終止後的占用期間可以繼續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契約若有約定違約金,也可能因為金額過高,法院可直接酌減。

依民法第126條,租金屬於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五年以前的租金均無法再請求。包括以下項目:

  • 積欠租金:租約終止前的各期積欠租金,時效 5 年。
  • 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租約終止後房客仍占用期間,已無租金請求權,改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房客使用房屋的代價,同樣適用第126條的5年時效。
  • 違約金:契約若有明文約定者,可一併請求,但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如有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聲請扣押房客的存款、薪資等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對薪資的扣押範圍不得逾月薪3分之1;同條第3項規定,執行法院可斟酌雙方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該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而依同法第122條第3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1年當地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計算。所以實際可以扣押多少薪資,由執行法院依個案酌定。

若債務人暫時查無財產,可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再聲請執行;但執行有5年時效,記得在時效完成前再次聲請執行以避免過期。

六、房東最常犯的 4 個程序錯誤

實務上房東常會因下列錯誤,因而無法一次收回房屋,應注意:

  • 沒催告就終止:跳過催告或未以書面催告,就直接寄終止函,致終止租約不生效力,訴訟不易成功。
  • 門檻沒到就發函:積欠租金數額尚未達2個月租額就催告終止,且營業用房屋要先扣押金再計算是否已積欠2個月。
  • 住宅租約未於終止30 日前書面通知:這是最常被忽略的一步。單純只有催告函不能取代它,通知本身也要檢附事證,不能只有單純通知終止。
  • 全程只用通訊軟體、電話或口頭通知:訊息可能已讀不回或遭封鎖,或事後主張訊息為偽造,電話或口頭更是舉證困難,最保險的還是以存證信函通知。

如果程序發生錯誤,恐怕導致拖延更久而無法收回房子,寧可準備階段耐心等候,避免日後拖延時間更久,無法收回房屋的損失更鉅。

常見問題(FAQ)

Q1:房客不繳房租,可以馬上終止租約嗎?

不行。出租住宅要欠租達2個月租額、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再於終止前30日檢附事證書面通知,才能終止。營業用房屋,應扣抵押金後,欠租達 2 個月租額並經催告,仍未給付才可終止租約。

Q2:存證信函房客拒收,催告還有效嗎?

有效。房客故意拒收或招領逾期退回,實務上仍可主張通知已合法送達,為避免房客主張已遷出而未收到通知,建議可連同房客的戶籍地址一併寄送。退回的信件要原封保存、切勿拆封,開庭時連同郵局收據一併提出。

Q3:只有口頭租約,也可以催告、提告嗎?

可以。租賃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一樣有效,只是舉證相對困難。若只有口頭租賃約定,建議可用匯款紀錄、對話訊息等方式佐證租賃關係、租金金額與腳租期日,若無法證明租賃關係存在,恐被認為只是使用借貸關係。

Q4:催告期限要給幾天才合理?和 30 日通知是同一件事嗎?

「催告」和「終止租約」不是同一件事。催告沒有法定期限,實務常見為 7 至 15 日,過短可能被認定催告不合法。30日前通知終止,是住宅租約終止前的法定先行通知期間,要在催告期滿、房客仍不付之後另外起算30日,不是從催告時就開始算30日,催告期間和終止前30日期間不能合併計算。

Q5:支付命令和訴訟差在哪?

支付命令快速、費用低,但只能追討金錢,房客20日內若有異議就轉入訴訟程序,且支付命令若3 個月內無法合法送達,即會失效。若房東要收回房屋,就一定要提起民事訴訟。若積欠租金數額明確、房客地址確定且無爭執,先聲請支付命令可節省時間。

Q6:欠租拖了好幾年,還可以追嗎?

可以追討 5 年內積欠租金部分。租金請求權時效為 5 年(民法第 126 條),超過 5 年的期數房客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已逾期的部分不會自動消滅,但對方一旦抗辯就要不回來,建議儘早行使權利。

Q7:房客被判搬走前繼續住的期間,租金怎麼算?

租約終止後已無租金請求權,但可以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金額實務上多以原約定租金為計算基準,個案仍由法院認定。時效同樣是 5 年,起訴時記得一併請求至實際遷讓之日止。

楊蕙謙律師提醒

欠租案件的成敗,多半不在欠錢的事實,而在催告與終止的程序細節,尤其住宅租約終止前的 30 日先行通知,一漏掉就得從頭再走一次。若您正面臨房客不繳房租的情形,建議在寄出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先確認適用哪一套規定,以及後續流程,避免貽誤時機,歡迎諮詢建權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免責聲明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之整理,不構成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亦不因閱讀而成立委任關係。個案事實、租約條款與各法院見解均可能影響結論,實際處理前請諮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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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謙律師

楊蕙謙律師具臺灣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資格,
現為建權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擅長領域為行政訴訟、土地及不動產事
件、工程事件、建築及都市計畫事件、一般民事、家事、刑事訴訟等。

楊蕙謙律師曾代理政府機關辦理多項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其中不乏社會矚目之爭議案件,

例如芝山岩景觀管制都市計畫事件、美河市案、大彎北案、台肥新村都市更新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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