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把家裡多的一間公寓租給年輕房客,前半年相安無事,第七個月起房客開始拖欠租金、電話不接、訊息不讀。王先生想趁房客上班時換鎖、把東西清出來,卻被朋友攔下來:「你這樣做,反而會變成被告!」這不是誇大。房東與房客的攻防,每一步都有法律程序要遵守;走錯一步,欠租的房客沒事,房東卻先吃上刑事官司。更常見的情況是,房東因為簽約時少做了一個動作(公證),日後多花1-2年打訴訟才拿回房子。以下依照出租的時間軸,完整拆解房東從簽約、催租、終止到收回房屋,每個階段該懂的法律重點。
目錄
一、出租前把關:簽約、審閱期與租約公證
租賃契約是房東與房客權利義務的根本依據。依《民法》第421條,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自《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後,一般住宅租約屬於定型化契約,內容不得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者該條款無效。例如「拋棄契約審閱期」、「房客不得申報租金支出」、「房客不得遷入戶籍」這類條款,就算房客簽了名,也不生效力。
與其自己土法煉鋼擬約,建議直接以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為基礎,再依個案需求增補條款;範本已內建應記載事項的框架,能大幅降低條款無效的風險。此外,依上述應記載事項規定,房東應給予房客至少3日的契約審閱期間。實務上建議直接把審閱期寫進契約首頁,並請房客簽名確認收受契約的日期,避免日後房客主張沒有審閱期而爭執條款效力。
簽約階段最重要的一件事,是辦理租約公證。依《公證法》第13條,租約經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房客欠租、違約金、押金結算或屆期不返還房屋時,房東可憑公證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打訴訟。雖然沒有辦理公證,租約也是有效的,但可以省下房東未來訴訟的成本和時間。辦理方式是雙方攜帶身分證件、契約書與房屋權狀資料,一同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費用依《公證法》第109條所定標的金額級距計算;確切金額可在簽約前先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試算。一般住宅租約多為數千元,相較於日後可能一年以上的訴訟時間與費用,公證費用並不高。另外提醒,「公證」與「認證」是兩回事:認證只是由第三人見證,證明契約上的簽名確實出於本人,沒有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想要日後免訴訟直接執行,必須辦的是「公證」,而且公證書上要明確記載逕受強制執行的事項範圍。
二、租約條款重點:押金、修繕與轉租約定
契約內容決定日後糾紛怎麼解決。以下幾個條款,房東簽約時務必留意:
- 押金上限:依租賃專法第7條第1項,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依《土地法》第99條第2項,超收的部分,房客可以主張直接抵付租金,房東等於白忙一場,還可能違反規定。
- 修繕責任: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的修繕,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想調整修繕責任的分配(例如燈泡、濾網等耗材由房客自理),必須在契約中逐項寫清楚,但不得以概括條款把一切修繕都推給房客。房東接到修繕通知後也不能拖延:依《民法》第430條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8條第3項,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而房東仍不修繕的,房客可以自行修繕,再請求房東償還費用或直接從租金中扣除,情節嚴重時還可以終止租約。
- 轉租約定: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房屋租賃如果契約沒有反對轉租的約定,房客可以把「一部分」轉租他人。不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另有特別規定: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房客不論要轉租全部或一部,都必須先取得房東的書面同意,上述民法規定在住宅租賃已不適用。房東若不希望房客當二房東或經營分租,仍建議在契約中明文禁止全部及一部轉租;同意轉租的,也務必以書面載明同意的範圍與期間,留下紀錄。
- 水電費分攤:應明確約定計算與繳納方式。若由房東按度數收取電費,收費標準受應記載事項的上限規範,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另外,租金金額、繳租日、繳租方式(建議約定匯款,留下金流紀錄)、提前解約與違約金、點交方式,都應具體記載。附帶一提,就算約定了違約金,若金額過高,依民法第252條法院仍得酌減至相當數額。條款越明確,日後催告與終止的依據就越穩固。
三、房客欠租怎麼辦?催告與終止的法定步驟
回到開頭王先生的處境:房客欠租,第一步不是換鎖,而是「催告」。很多房東以為房客一遲繳就能趕人或斷水斷電,其實這樣是違法的。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房屋租賃必須積欠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後,房客仍不支付,房東才能終止租約。同項後段還規定,租金約定在每期開始時支付(也就是常見的「先繳後住」)的,必須遲延給付超過2個月,房東才能終止。租賃住宅另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終止前須檢附事證並於30日前書面通知房客。
這裡有一個實務上常見的陷阱:押金抵充。是否須先以押金抵充後,再認定欠租有無達2個月租額,實務見解並不一致。就住宅租賃,有法院判決認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繳者,出租人即得終止,並不以先扣抵押金為要件;押金的作用在返還房屋時填補積欠租金及損害,而非終止門檻的前提。惟亦有法院判決認為應先抵充押金、就餘額判斷,此部分不同案件之法院認定可能不同。房東較穩妥的做法,是以積欠租金本身已達2個月租額作為催告與終止的主張基礎,並完整保留欠租計算與押金約定的書面,必要時先就個案諮詢律師再發函。
實務上正確的催租步驟如下:
- 平時保留匯款紀錄、對話截圖等收租證據,確認欠租金額計算清楚;
- 確認欠租已達2個月租額;
- 寄發存證信函,載明欠租期間、金額,並限期(例如7至15日)支付;
- 期限屆滿仍未支付,再以書面通知終止租約,並保留送達證明。
催告的存證信函應寫清楚三件事:欠了哪幾期、共欠多少錢、限幾天內付清,並敘明逾期未付將終止租約。用通訊軟體催繳雖然也可能被承認,但舉證上遠不如存證信函穩當,不能排除之後房客改稱「未看到訊息」或「AI變造證據」等說詞。催告期限也要合理,若期限過短,法院可能認定催告不合法,等於整個終止程序要重來。存證信函建議同時寄到契約約定地址與房客戶籍地,提高送達的成功率;房客拒收或招領逾期,記得保留退回的信件原封不動,作為已合法通知的證據。
如果不想一開始就對簿公堂,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程序免費、氣氛較緩和,程序也較快,省去動輒一至二年的訴訟時間;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房客事後反悔不履行,房東同樣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對於還有溝通空間的房客,調解常常是成本最低的解方。
四、欠租之外,房東還能終止租約的3種情形
欠租不是唯一的終止事由。以下三種情形,房東同樣可以依法終止租約:
- 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或毀損房屋:依《民法》第438條,房客應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房屋;若違反約定使用(例如住宅拿去開工作室、堆放危險物品、違法經營旅館等),經房東阻止仍繼續,房東得終止契約。
- 擅自轉租: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房客違反規定將房屋轉租他人,房東得終止契約。發現房子被當成分租套房經營時,這是最直接的處理依據。
- 租期屆滿: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定有期限的租約,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但要特別注意《民法》第451條的默示更新:租期屆滿後,房客繼續住、房東沒有立即表示反對,租約會變成「不定期限」續約,房東就不能任意趕走房客。
不定期租約對房東非常不利,因為《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城市地方的不定期房屋租賃,房東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例如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房客欠租經押金抵償後達2個月以上、擅自轉租、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使用等)才能收回房屋。換句話說,一旦落入不定期租約,就算房客準時繳租,房東想收回房屋自用,也要符合法定要件並負舉證責任。所以租期屆滿若不想續租,房東應在期滿前後即時以存證信函等書面表示不再出租並請求返還房屋,千萬不要繼續默默收租,避免落入不定期租約的限制。至於契約中約定的提前解約條款,雙方都應依約定的預告期間辦理;房客違約提前搬走,房東可依約請求違約金(前提是契約有違約金之約定),但如前所述,違約金過高時,法院仍可能酌減。
五、合法收回房屋:公證租約與訴訟途徑比較
租約合法終止後,房客若賴著不走,房東不能自己動手趕人,也不能擅自斷水斷電,必須取得執行名義,透過法院收回房屋。此時租約有無公證,程序差別非常大:
| 比較項目 | 有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無公證 |
| 法律依據 | 公證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 | 民事訴訟程序,確定才能強制執行 |
| 收回程序 | 憑公證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先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勝訴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
| 時間成本 | 較短 | 較長,可能一年以上 |
| 欠租追討 | 公證約定範圍內可一併執行 | 須於訴訟中合併請求或另行起訴 |
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若要透過公證程序,取得強制交還房屋的執行效果,必須以「租期屆滿仍不交還」為限;若是租期中途因欠租或其他因素終止,仍須另行起訴,才可強制執行收回房屋。
強制執行的實際流程大致是(包括公證後或訴訟確定後的執行):房東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聲請,法院會先發函命房客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搬遷;房客屆期仍不搬,法院會定期到場履勘、並請屋主必須張貼公告,最後由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到場執行遷讓房屋,必要時會同員警,法院會請屋主請鎖匠到場,把房屋交還房東。整個過程必須聽從法院的主導,房東只要配合到場並預納執行必要費用,就能合法取回房屋的使用收益權。
沒有公證的租約,就必須先打「遷讓房屋」訴訟(實務上多會合併請求:給付欠租、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拿到勝訴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這類案件必須由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起訴前要備妥租賃契約、催告存證信函與送達證明、欠租計算明細等證據,其中「租約已合法終止」是勝敗關鍵,這也呼應前面反覆強調的:催告與終止程序一定要做足、做對,否則,時間與費用成本都高出許多,所以如果簽約時可以花小錢公證,勝過日後花大錢打官司。
六、欠租與賠償怎麼追討?支付命令與不當得利
房子拿回來了,欠的租金、違約金怎麼辦?因為都是金錢賠償,房東可以選擇以下途徑:
- 支付命令:金額明確、證據清楚的欠租,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程序簡便、費用低廉。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房客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的,依同法第521條第1項,支付命令即得作為執行名義。房客一旦異議,案件則轉為訴訟程序處理。
- 合併於遷讓房屋訴訟請求:屋主若要提遷讓房屋之訴訟,通常會把欠租、違約金一併請求,一次解決。若有毀損房屋之損害賠償,亦可在同一訴訟主張。
- 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租約終止後房客仍繼續占用的期間,因為沒有租約所以房東已無租金請求權,但房客等於白白使用房屋,房東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要注意,這類請求的時效與租金相同,依《民法》第126條僅有5年,也就是只能最多請求5年,拖太久會罹於時效。
取得執行名義後,若房客名下有薪資、存款、股票、不動產或其他財產,可以聲請法院扣押執行;就算暫時查無財產,也可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再隨時執行,債權不會因此消失。但要注意,法院判決確定後5年內,要記得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憑證拿到後,也要每5年向法院聲請更新債權憑證。實務上,房客若表示願意分期清償,房東也不必硬碰硬,可以把還款條件寫成和解書,並透過調解程序經法院核定,讓調解內容取得執行力;房客日後跳票,就能直接執行,不用重新起訴。
七、換鎖、斷水電?自力救濟的刑事與民事風險
房子明明是自己的,趁房客不在換鎖、鎖住磁釦可以吧?答案是不行。在租約合法終止前,房屋的使用收益權屬於房客;即使租約已終止,未經法院程序,房東就強行進入或排除房客使用,仍可能觸犯刑責:
-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居住的住宅(即使房屋是房東所有的也相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換鎖、斷水斷電等強暴方式,妨害房客行使權利,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責任,房客還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因無法進入住處所增加的住宿費用。更麻煩的是,一旦房東先違法,原本單純的欠租案件會變成雙方互告:房客拿著刑事告訴當談判籌碼,要求房東撤回欠租請求甚至倒賠和解金,金額可能比欠租還高,實在得不償失。遇到再糟糕的房客,也請把程序走完,讓法院替您出手。以下把房東最常見的錯誤行為與正確做法整理成對照表:
| 常見錯誤行為 | 可能觸犯的法律 | 正確做法 |
| 擅自換鎖、破門進屋 |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 依法終止租約後聲請強制執行點交 |
| 斷水、斷電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寄存證信函催告,循法院程序收回 |
| 直接丟棄房客物品 | 刑法毀損罪、侵占罪 | 定期催告取回,屆期未取回才視為拋棄 |
| 在門口張貼欠租公告 | 恐涉妨害名譽相關刑責 | 以存證信函、調解或訴訟主張權利 |
記住一個原則:房東所有的權利,都要透過「書面通知、調解、法院訴訟」這三個管道行使,任何繞過程序的捷徑,最後可能會變成繞遠路。
八、點交、遺留物與押金結算
房屋收回時,記得完成三件事:點交、遺留物處理與押金結算。
點交時建議全程錄影拍照,記錄屋況、鑰匙門禁卡數量、水電瓦斯度數與留存物品清單,最好由雙方簽署點交確認書,作為日後求償或抵扣的依據。房客搬離或經點交後留下的物品,所有權仍屬於房客,房東不能直接丟棄。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房東應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取回;屆期不取回,才視為拋棄所有權,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部分還可向房客請求。若未經催告就逕行丟棄或占為己有,可能涉及刑法毀損罪或侵占罪,房客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反而衍生新的糾紛。
押金結算方面,房東可以就欠租、房屋毀損的修復費用、遺留物清運費用等,自押金中扣抵,並將結算明細以書面通知房客;有剩餘的押金應返還房客,避免房客反過來起訴請求返還押金。要提醒的是,正常使用產生的自然耗損(例如牆面日曬泛黃、金屬生鏽),原則上不能要求房客賠償,扣抵項目應以可歸責於房客的毀損為限(例如牆面塗鴉、窗戶玻璃破裂等)。返還的時點,原則上是租約消滅、房客騰空返還房屋時;房東不宜以「找不到下一個房客」等與房客無關的理由拖延返還押金,否則反而給了房客提告的理由。若毀損金額超過押金,求償方式可參考:
九、包租代管與漲租金:房東常忽略的兩件事
委託包租代管,出問題誰負責?不想自己管理房客,可以把房子交給包租代管業者,但兩種模式的法律關係完全不同。「包租」是業者先向房東承租、再轉租給房客,租期內的空租與欠租風險由業者承擔,房東的契約對象是業者;「代管」則是業者受房東委託處理收租、修繕等事務,租約仍存在於房東與房客之間。挑選業者時,應確認其已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取得許可並辦妥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依同法第25條第2項置有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並看清楚契約中修繕分工、欠租處理與提前終止的約定。
業者若倒閉或惡意積欠轉付租金,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求償對象是該業者;房東取得對業者的執行名義後,還可以依同條第3項、第4項,在該業者繳存的營業保證金及擔保總額範圍內,向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即使如此,簽約前的徵信仍不可省略。
房東可以隨時漲租金嗎?定期租約存續期間,租金受契約拘束,房東原則上不能片面調漲;想調整,只能等租約到期時重新議約,或依契約明訂的調整機制辦理。依民法第442條,不動產租賃因價值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租金,但定有期限的租約不適用此條。另外,《土地法》第97條規定,雖限制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但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6條,租賃住宅租金由雙方約定,不適用該條。換約調漲時,也別忘了平衡市場行情與房客流失的成本。
常見問題(FAQ)
Q1:房客遲繳房租幾天,房東就可以終止租約嗎?
A:不行。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須積欠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支付,才能終止租約。單純遲繳幾天,還不符合終止要件。
Q2:押金可以收3個月嗎?
A:不可以。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超收的部分,房客可以主張用來抵付租金。
Q3:租約一定要公證嗎?
A:法律沒有強制,但強烈建議可以公證。因未經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租約,房客欠租或不搬遷時,房東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下漫長的訴訟時間,公證費用通常僅數千元。
Q4:存證信函要怎麼寄才有效?
A:應載明欠租期間、金額、限期支付的期限,以及逾期將終止租約的意旨,同時寄至契約約定地址與房客戶籍地,並保留寄件與回執證明;遭退回的信件應原封保存。
Q5:房客失聯、避不見面,房東可以直接進屋嗎?
A:不可以。仍應依法終止租約、取得執行名義,由法院執行點交。擅自進屋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反而讓房東吃上官司。
Q6:租期到了房客不搬,租約就自動結束了嗎?
A:不一定。依《民法》第451條,房客繼續居住而房東未立即反對,租約會默示更新為不定期租約,收回房屋將受《土地法》第100條限制,房東應即時以書面表示不續租。
Q7:欠租可以直接從押金扣完就好嗎?
A:押金固然可用以抵充欠租,但「是否積欠達2個月租額」門檻如何計算,實務見解不一:有以扣抵押金後之餘額認定者,亦有認為應以積欠租金本身計算、不以先扣抵押金為要件者。就住宅租賃,後者較貼近《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文義。建議房東催告時一併載明欠租計算與押金扣抵情形,並以積欠租金本身已達2個月租額作為主張基礎,惟個案法院認定仍可能不同。
楊蕙謙律師提醒
| 租賃糾紛程序環環相扣,一步走錯可能讓房東從債權人變成被告。若您遇到欠租、收回房屋等個案問題,歡迎諮詢建權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