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社會經濟急速的發展,除造成不動產問題日形複雜外,亦使不動產爭議事件驟增,不動產糾紛案件有明顯且持續性提昇的趨勢。為疏減訟源及降低解決私權糾紛之成本,利用公正又專業的行政調處機制來為民眾處理不動產糾紛事件,已是政府部門之首要任務之一。
桃園市政府改制前依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自91年成立「桃園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後,成立「桃園市不動產 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會之成員除由桃園市政府相關局處主管人員參與外,亦聘請民間具有地政、民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人士參加,以期藉由各類型案件專家所提供之綜合意見,來達到衡平調處結果,發揮最大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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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桃園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調處案件類型
申請人向桃園市不動產糾紛 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案件(受理窗口:地政局)
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土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訂定調處:
- 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 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
-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
- 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
- 本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住宅租賃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更正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及第三項規定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逕為更正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更正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土地總登記爭議。
- 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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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市不動產糾紛 調處委員會-受理方式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由當事人一造檢具下列文件向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申請,並按對造人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1)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
(2)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4)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5)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土地法第46條之2之不動產糾紛案件:由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測量科移送。
3、土地法第59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第27條至第31條、第31條之1、第32條、第3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第84條及第118條第4項、第5項之不動產糾紛案件:由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移送。
4、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36條及第38條之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由桃園市政府民政單位移送。
5、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之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由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移送。
三、桃園市不動產糾紛 調處委員會-調處費用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之不動產糾紛案件,每件調處案申請人應繳納調處費用新臺幣1萬5,000元。
2、土地法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及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每件調處案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調處費用:
(1)年租金為新臺幣1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3,000元。
(2)年租金超過新臺幣18萬元至36萬元以下者:新臺幣7,000元。
(3)年租金超過新臺幣36萬元至48萬元以下者:新臺幣1萬1,000元。
(4)年租金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新臺幣1萬5,000元。
3、土地法第46條之2、第59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第20條、第23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之1、第36 條、第3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第84條及第118條第4項、第5項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免收調處費用。
4、調處需勘測者,其費用由當事人核實支付。
5、申請人於召開調處會議前撤回其申請,或申請調處案件被駁回者,其已繳納之調處費用及勘測費用於扣除已支出之費用後,得自駁回之日起5年內請求退還。但已實地辦理勘測者,其所繳之勘測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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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桃園市不動產糾紛 調處委員會-不予調處之情形
1、非屬上述受理案件類型所列之不動產糾紛事件。
2、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3、曾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4、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5、土地登記簿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
6、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7、申請人未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8、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
五、桃園市不動產糾紛 調處委員會-調處之效力
1、調處時,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
2、當事人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3、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 ,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依調處結果辦理。
六、桃園市不動產糾紛 調處委員會-桃園市不動產糾紛調處統計資料
七、桃園市不動產糾紛 調處委員會-標準作業流程圖
八、桃園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相關書表下載
桃園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相關資料:https://land.tycg.gov.tw/home.jsp?id=468&parentpath=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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