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就是將自身財產登記他人名下,實際還是自己管理使用,在我國社會所在都有。法院要判斷誰才是真正所有權人,通常會以何人出資?何人保管所有權狀?何人繳納稅捐、水電費?何人為實際管理使用人?等作為判斷標準,讓房屋土地糾紛律師來為您大公開法院判斷標準!
借名登記是什麼?
是指將自己(借名人)的不動產登記在他人(出名人)的名下,由自己(借名人)進行管理、使用及處分,而他人(出名人)同意借出名字的一種無名契約關係。
此時不動產的真正所有權人,未必是借出姓名供登記的出名人(至多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可能是當初購買該不動產的借名人。
為何會發生借名登記?
之所以會有借名做登記,是因為依據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的移轉,原則上要在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會發生效力(例外於繼承、法拍、徵收等情形,無須登記即發生移轉效力)。
而部分民眾則可能基於節稅、通過銀行貸款審核、取得特殊用地(例如農地、原住民保留地等)、夫妻或父母子女情誼、隱匿財產等目的,選擇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而實際管理或使用仍為借名人,並非出名人,此種「名實不符」的情形即為常見的借名登記。
借名做登記雖然時有所聞,但借名人往往僅會與出名人進行口頭約定,並不會訂立書面約定,導致不動產所有權究為何人,衍生不少爭議。
例如:「借名人」可否向「出名人」主張返還不動產?「出名人」若將不動產出售,「借名人」可否求償?等問題,法院即有舉出若干判斷真正所有權人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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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所有權人如何判斷?
承前所述,在借名登記情形下,如果發生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何人之爭議(例如借名人要求返還房屋,卻遭出名人拒絕),借名人向法院請求出名人返還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借名人作為主張權利的原告,就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與出名人是借名的登記關係,借名人始為真正出資購買不動產之人。
法院判斷,誰是真正所有權人,通常有以下標準:
一、誰是真正出資購買不動產之人?
借名人應提出簽約文件、匯款證明、購屋金流等資料,或是房貸的貸款文件、歷次繳納房貸紀錄等資料,證明不動產確為借名人所購買。
二、誰是不動產的繳稅人?
由此可知,要請求賠償修繕費用,應該先請專業的修繕師傅或修繕公司進行估價,以估價單所載的費用來作為求償證據。
三、誰是不動產的真正使用管理人?
借名人有時為了避免遭查獲,可能簽約人、匯款人、貸款人、繳稅人等名義上均為出名人,則借名人亦可提出實際管理使用不動產的證明,例如:長期使用居住之證據、借名人將不動產出租的租賃契約、水電費或管理費之繳費紀錄、其他實際經營管理或使用的證據等。
此外,基於我國習慣多會由所有權人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狀」,故部分法院會以「何人保管所有權狀?」判斷誰為不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
借名登記並非我國不動產登記的常態,判斷誰是不動產的真正所有人並非易事,並非提出其中一項證據,即可證明借名人即為所有真正所有權人,法院通常會綜合各項事證判斷。建議進行相關訴訟前,可以準備相關事證向律師諮詢,確認訴訟上是否得為有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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