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不繳,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在住戶積欠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書面催告仍不給付時,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欠款及遲延利息;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能被強制遷離或拍賣房屋。本文將完整說明從催繳、訴訟到強制執行的每個關卡。
目錄
一、管理費不繳會怎樣?管委會有 4 個階段的處理手段
管理費不繳的後果,會隨積欠程度逐步升級,並非一開始就能趕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第 22 條,管委會的處理手段大致分為書面催告、訴請給付、強制執行、強制遷離四個階段。
實務上多數爭議停在第一、二階段就解決了。真正走到拍賣房屋的案例,都是長期惡意積欠、且屢經催告仍不改善的極端情形。換句話說,準時繳費的住戶不必擔心;但長期拖欠者,法律給了管委會相當有力的追討工具。
二、積欠幾期管委會才能提告?「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是關鍵
管委會提告的法定門檻,是住戶積欠「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且「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這裡的「一期」不一定是一個月,要看社區規約約定幾個月收一次。
要特別注意「逾二期」的意思是「超過兩期」。至於「相當金額」如何認定,法律未設明確標準,此部分實務見解仍須個案判斷,建議管委會可先透過規約明訂具體金額,以利執行。
重點摘要:提告要件有二,一是積欠「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二是已經「書面催告」。兩者缺一,起訴恐不被支持。
三、催繳一定要用書面嗎?存證信函與支付命令怎麼選
管委會催繳管理費,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以主任委員名義寄發存證信函,口頭催討並不符合第 21 條的要件。書面催告除了是法律要件,也是日後訴訟的重要證據。
若催告後住戶仍不繳,管委會有兩條路可走:一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程序較快、費用較低,住戶若在 20 日內未提出異議即告確定;二是直接提起「給付管理費之訴」。支付命令適合金額明確、住戶無明顯爭執的情形;若住戶爭執費用合法性,則以起訴較為妥當。
四、房屋會被拍賣嗎?強制遷離與出讓的層層門檻
管理費不繳最嚴重的後果,是被法院判決強制遷離、甚至拍賣房屋,但門檻非常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住戶須先「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且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再經管委會促請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能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若該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屋主),依同條第 2 項,管委會可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應有部分;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者,管委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且依第 3 項,拍賣所得就積欠費用的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
換句話說,「三個月不繳就趕人」是誤解。強制遷離必須走完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達 1%、催告改善、區權會決議等多重關卡,缺一不可。
五、欠很久的管理費還要繳嗎?5 年時效是雙面刃
管理費請求權有 5 年的短期消滅時效。實務多數見解認為,管理費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適用《民法》第 126 條,各期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 號參照)。
這對雙方都是提醒。對管委會而言,超過 5 年未催討的部分,住戶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因此不宜放任呆帳累積;對住戶而言,時效僅適用於「超過 5 年」的舊欠,近 5 年內的管理費仍應繳納,不能以此作為長期不繳的藉口。
管理費常見問題 FAQ
Q:管委會可以公布欠繳住戶的姓名嗎?
A:實務上有函釋認為,於社區公告欄公布欠費「戶號」尚屬合理管理範圍,但公布詳細個資恐有違反個資法疑慮,宜謹慎為之,並優先採書面催告。
Q:房客欠管理費,房東要負責嗎?
A:管理費原則上由區分所有權人(屋主)負擔。若租約約定由房客繳納,管委會仍可向屋主請求,屋主再依租約向房客求償。
Q:管理費調漲不合理,可以拒繳嗎?
A:不建議自行拒繳。應先檢視調漲是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決議,若程序或內容違法,可循確認決議無效等途徑救濟,而非片面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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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謙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擅長違建占用、拆屋還地、鄰損事件、巷道爭議、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借名登記等爭議。


呂奕賢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擅長土地或房屋的買賣糾紛、合建契約糾紛、建物瑕疵、都市更新、塗銷抵押權、土地分割等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