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規約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全體住戶共同遵守的自治規範,效力如同社區的內部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12 款)。但規約並非管委會說了算,程序不合法或內容違反強制規定者,住戶都可能主張無效。本文將完整說明規約的效力、制定門檻與救濟途徑。
目錄
一、社區規約是什麼?和管委會決議差在哪?
社區規約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拘束全體住戶的最高自治規範,僅由管委會片面訂定的文件並不是有效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12 款,規約是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權會決議的共同遵守事項。
這裡有個常見誤解要澄清:規約、區權會決議、管委會決議三者位階不同。規約位階最高,管委會決議不得牴觸規約,規約也不得牴觸法律。所以當管委會拿一句「規約就是這樣規定」搪塞時,第一步就是回頭檢視這份規約是否經合法程序產生。
二、規約怎麼制定才有效?區權會的出席與同意門檻
規約的制定與修改,原則上須經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這是為重大事項設下的嚴格門檻。
若第一次會議因出席不足而流會,召集人可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此時門檻降低,只需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決議之會議紀錄送達後,各區分所有權人於七日內書面反對未過半者,決議即視為成立(同條例第 32 條)。這道「重新召集」機制,讓長期開不成會的社區仍有推動事務的可能。
重點摘要:規約制定門檻高(2/3 出席、3/4 同意);流會後可依第 32 條以低門檻重新召集,並有「七日內反對未過半即視為成立」的擬制同意設計。
三、哪些事項一定要寫進規約才有效?7 款強制載明事項
有 7 類事項屬於「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的強制事項,沒寫進規約就不能拿來拘束住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這是住戶對抗不合理規定時最實用的檢查清單。
這 7 款分別是: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的範圍及使用主體;共用部分及基地的使用收益權特別約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特別約定;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財務運作的監督規定;區權會決議人數及比例的特別約定;以及糾紛的協調程序。
換句話說,社區若想「禁養寵物」或「對違規住戶罰款」,這些限制都必須明白寫進規約,否則即使管委會公告、甚至區權會口頭決議,對住戶都不生效力。
四、規約可以隨便規定嗎?違反法律或顯失公平就無效
規約內容並非完全自由,牴觸法律強制規定、違反公序良俗或權利濫用者,仍屬無效。依《民法》第 71 條、第 72 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悖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約定無效;即使規約形式上有效,若行使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也可能構成《民法》第 148 條的權利濫用。
舉個常見情境:規約規定新住戶每坪管理費高於舊住戶,坪數相同卻負擔不同,這種缺乏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住戶可主張構成權利濫用而爭執其效力。至於個別條款是否「顯失公平」,實務須就規約目的、必要性與影響程度個案判斷,建議就具體情形諮詢律師。
五、覺得規約不公平怎麼辦?從協商到訴訟的救濟階梯
面對不合理的規約,住戶的救濟不必然是直接打官司,可循「協商 → 調處 → 訴訟」逐步進行。第一步可先透過管委會溝通、寄發存證信函請求改善;第二步可利用各縣市政府針對公寓大廈爭議設置的調處委員會處理。
若協商與調處都無法解決,最後才走訴訟。程序有瑕疵的區權會決議,實務多適用《民法》第 56 條處理效力爭議;內容違法者則可提起確認規約無效之訴。要提醒的是,走撤銷這條路有時間壓力:程序或決議方法有瑕疵,須自決議作成後三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逾期就不能再爭執;若您當時有出席會議,還須當場表示異議,事後才保有撤銷權。更根本的作法,是依條例參選管理委員,從決策層推動規約修正。
社區規約常見問題 FAQ
Q:只有管委會開會通過的規定,算是規約嗎?
A:不算。規約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定門檻決議,僅由管委會決議的文件不具規約效力,也不得牴觸既有規約。
Q:規約可以禁止住戶養寵物嗎?
A:可以,但「禁止飼養動物」屬強制載明事項,必須明白寫進規約才生效;未載明者,管委會不得據以禁止或處罰。
Q:買房前的舊規約,對新屋主有拘束力嗎?
A:原則上有。合法成立的規約對後手繼受人具拘束力,購屋前應向管委會調閱規約,確認有無不利的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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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攸關每位住戶的日常權益,卻常被忽略。無論您是想釐清規約是否合法,或對特定條款的公平性有疑慮,及早檢視制定程序與內容都是關鍵。若有個案需求,歡迎諮詢建權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由專業律師協助您評估。
楊蕙謙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擅長違建占用、拆屋還地、鄰損事件、巷道爭議、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借名登記等爭議。


呂奕賢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擅長土地或房屋的買賣糾紛、合建契約糾紛、建物瑕疵、都市更新、塗銷抵押權、土地分割等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