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居住在社區大樓的民眾人數飛速成長,除了依法要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時也會制定全體住戶應遵守的房屋社區規約,確保住戶們的生活環境和品質。這些社區規約是如何制定的?律師告訴你程序要注意的問題!若你有任何不動產、土地糾紛的困擾,別忘了找尋專業律師捍衛您的權益!
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社區規約的訂定基本上都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所召開的會議,來決定規約的內容並表決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定義為「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就程序上來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3 分之 2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3 分之 2 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4 分之 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 4 分之 3 以上之同意行之。
也就是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
所有權人會議 | 說明 |
---|---|
出席 | 出席:必須要有 3 分之 2 以上的屋主來參加會議(且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超過 3 分之 2 ) |
通過 | 決議時要有其中 4 分之 3 以上屋主的同意(且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超過 4 分之 3 ) |
如果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人數或比例,即便決議通過,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可以在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另外規約通過後,若沒有公告在社區布告欄、或沒有送達通知,一樣代表程序上有瑕疵。
貳、房屋社區規約你知道哪些?
關於社區的規約,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可以看到,「規約」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除了制定規約所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必須符合法律上的程序外,規約本身的內容不能違背或逾越現行的法令,若有所牴觸的話會使規約無效。
那麼,社區的規約到底可以約定哪些事項,讓住戶一起遵守呢?
(一)住戶關於公共空間的使用範圍或特別規定、能否養寵物、違反規約該如何處理、社區財務運作的監督方式、發生糾紛時的協調程序,這些內容如果沒有載明在規約內,就不會有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另外要注意,有些內容就算記載在規約上,也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 大樓共用部分不能被當成專有部分來獨立使用
- 約定事項有違反法令規定
(二)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重新召集,開會的出席人數、決議通過的同意人數、以及召集人與管理負責人的推選方式,若規約沒有特別規定,就必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7條)
(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已經有的規定,可以於規約變更規定的事項,比如:
- 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 公共空間的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標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 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供營業使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 住戶飼養動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29條)
- 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之被選舉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 管理委員會職務委辦之授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
(四)非封閉各自獨立的住商混合大樓若想分幢或分區成立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及管理委員會的籌組和運作規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公共空間及其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改良標準、授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公共基金繳納的標準及運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規定,可以在規約約定的事項。
內政部其實訂有一套「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0 條第 1 項,也能夠參考中央機關訂定的範本,並諮詢律師來制定適合社區,且能預先減少爭議的社區規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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