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人生藍圖裡,都希望未來能擁有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拚命的工作、存錢,終於買到了理想中的房子,碰到房屋買賣糾紛該怎麼辦呢?在交屋後發現房子會漏水?聽見鄰居耳語發現自己可能買到凶宅?坪數跟當初說的不一樣?甚至買到違建?若是買家遇到這些情形,在法律上將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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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
大家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時常遇到的買賣糾紛不外乎是:買房後入住才發現的房屋漏水問題、賣家在簽約前並沒有告知甚至隱瞞凶宅的情形、交屋後發現與簽約記載坪數不符、買受到違章建築的問題…等等,以下將簡述這 4 種常見的房屋買賣糾紛,以及若是買家遇到這些情形,在法律上將如何主張?
房屋買賣糾紛最常見的房屋漏水
房屋漏水是在買賣房屋糾紛當中最常見的問題,多數人很難在幾次的看房過程中,就發現有漏水的情形,要等到實際入住後才可能發覺,而且一般民眾未必會在買賣房屋的契約內,針對漏水瑕疵做特別的約定。
這個時候回歸到一般漏水的法律效果,依照民法第 359 條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買家可以向賣家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是請求「減少價金」。
不過通常遇到房屋漏水的狀況,較少因為單純漏水的緣故導致整個房子不能居住,所以若是因為房屋有漏水,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契約的話,可能會被法院依民法第359條後段的規定,認為解約有顯失公平的情形。
因此,在大部分房屋漏水的案例,多會以「減少價金」來向賣家主張其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
遇到凶宅怎麼辦?
近幾年來,法院多認為凶宅屬於買賣房屋的瑕疵,因為大家對於凶宅多有負面的觀感,進而不願意購買,實際上亦使房屋的交易價格下降,同時影響房屋經濟價值及市場價格。
簡單來說,只要凶宅對於這個房屋具有減少價值的瑕疵,就是民法第354條所說的「物之瑕疵」。
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關於凶宅的定義,但從內政部的函釋可以得知,凶宅應為在賣家產權持有期間內、於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死亡(排除意外死亡)的情形,依照民法上瑕疵擔保的規定,即便賣家沒有故意或過失,仍然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買家對於賣家可以依民法第 359 條「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並且賣家若刻意隱瞞凶宅的資訊,可能還會觸犯刑法的詐欺罪(刑法第339條),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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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坪數和契約紀載不同
在購買預售屋交屋後,可能會發生實際坪數和契約紀載不同的狀況,從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看,若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家是有權利主張解除契約的。
自民法上的規定而言,也認為如果交屋之後發現坪數跟契約記載上的坪數差距範圍過大,賣家就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買家可以用民法第 227 條「債務不履行」來行使自身的權利;而若是坪數短少導致房屋的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所欠缺的情形,亦認為是瑕疵,此時買家也可以依照民法第 359 、 360 條等規定,向賣家請求對該坪數有誤的房屋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違建問題
一般來說,違章建築在房屋買賣的糾紛可能會有幾種情況:
一、買到違建能成為房屋的所有人嗎?
違建雖然得作為買賣標的,但因其無法在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也就表示賣家(所有權人)無法和買家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登記,買到違建的人事實上無法取得違建的所有權。而違建仍然屬於房屋的瑕疵,如果賣家刻意隱瞞違建的事實,買家可以向其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二、違建日後遭拆除,可以向賣家請求賠償嗎?
能否請求賠償,可能要視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是否明知有違建的存在。如果買方簽約時知有違建存在,則不得以日後遭到拆除為由請求賣家賠償(民法的351條 );但若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的時候並不知道該違建存在,日後遭到拆除,就能依民法瑕疵擔保的規定,請求賣家予以賠償。(民法第360條)。
房屋買賣糾紛常見問題
常見的房屋糾紛主要有房屋買賣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損害糾紛、房屋產權糾紛等。爭議金額少則幾千元的租金,多則數千萬元的房屋價款,且往往與自身居住權益最為密切,處理相關糾紛不可不慎。不論您選擇以何種方式解決房屋爭議,不動產糾紛專業律師都可給予重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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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案件首先可以請求的就是修繕費用,這部分包括「漏水修繕費用」以及「漏水造成房屋毀損的修繕費用」。
在部分房屋發生漏水案件中,住戶可能因為漏水導致昂貴傢俱、電器毀損,例如漏水剛好毀損的是電腦、電視、沙發或高及地毯等,這部分也可以算在賠償費用當中
「存證信函」係指透過郵局以掛號方式寄出的信函,須符合郵局公布的存證信函格式,且會有一份相同內容的副本留存在郵局,面對土地糾紛或法律規定須表明同意與否之立場時,您即可在房屋糾紛存證信函內表示您的立場及決定。
對於出售房屋及土地之屋主課徵的「所得稅」,也就是將「房屋」及「土地」合併後的實際總價格(交易總價),扣除當時實際取得成本(購買總價)後,若出賣人因此獲利,即以獲利部分為課徵對象。換言之,本質上是一種所得稅,係針對買入房地產後再賣出而獲利,國家就獲利部分為稅基的所得稅,房地合一稅2.0,則是在110年7月1日,針對原有的版本(下稱1.0)進行改革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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