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訴訟費用有哪些?專業律師告訴你重要卻容易被忽略的4件事(上集)

土地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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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訴訟是土地糾紛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常見的土地訴訟有:土地買賣糾紛、土地租賃糾紛、土地分割、共有土地之處分管理、塗銷抵押權、拆屋還地、袋地通行權、借名登記等等。

常見的土地訴訟有哪些費用你知道嗎?裁判費用怎麼計算?除了裁判費之外還要繳哪些費用?還有,訴訟費用要由誰來負擔?這篇文章會集結所有遇到土地訴訟的民眾們最關心的費用問題,讓土地糾紛律師公開大解密!

土地訴訟相關費用要多少?與提起的土地訴訟類型,以及要請求的金額有關。若要提起訴訟,首先要思考的就是要花多少錢?首先,訴訟不是免費的,每種訴訟都有「訴訟費用」,包括一開始提告要繳納的「裁判費」(相當於手續費),另外鑑定、測量或證人旅費也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訴訟費用由誰來負擔,則是由法官才作決定。

至於「律師費」能不能要對方負擔?原則上,律師費要自己負擔,只有少數情形,例如「三審律師費」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一定金額要求敗訴的一方負擔。而我國律師費行情多少?這篇文章當中有詳細的介紹!

土地糾紛律師費用大公開!要花哪些費用一次告訴你,有這 5 個項目

壹、土地訴訟費用有哪些?

一、訴訟費用常見項目

所謂「訴訟費用」,是指法院進行訴訟程序所需要的程序費用,最主要就是原告起訴時要先繳一筆「裁判費」給法院。

如果整個訴訟程序有進行鑑定、測量、估價、傳喚證人、調閱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所生的鑑定費用測量費用估價費用證人旅費調閱規費等,也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如果訴訟程序因為有當事人去向不明,需要「登報」進行公示送達,則「登報費用」也可以算在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二、律師費是不是訴訟費用?

另外,「律師費」能不能要對方負擔?原則上,律師費要自己負擔,只有少數情形,例如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5 第 2 項規定,「三審律師費」是訴訟費用之一部分,但僅限於法院酌定的金額。原因是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規定,上訴第三審必須委任律師,所以律師酬金得作為訴訟費用。舉例而言, A 與 B 間拆屋還地訴訟進行到三審,A委任甲律師,最後法院判決A勝訴,並判決訴訟費用應由 B 負擔, A 即可請求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並列入訴訟費用要求B負擔。

但須注意的是,三審律師費可以列入訴訟費用的金額,是由法官決定的,且只有三審這個審級可請求,並不是 A 實際付出的全部律師費都可以要求 B 負擔。依近年法院見解,如果不是特別困難或相當複雜的案件,法院酌定的律師酬金大致落在新臺幣 2 萬至 5 萬元的範圍內,其餘差額 A 仍要自行負擔。

看法條內容可能會讓您覺的眼睛很痠吧?那麼就來看看常見的土地糾紛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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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訴訟費用由誰來負擔?

一、誰要代墊訴訟費用?

土地訴訟費用的負擔,通常是要由一方先「代墊」,法官作成判決後,才會在判決書上寫訴訟費用由何人負擔,以及負擔比例,勝訴的一方才可以和敗訴的一方要回自己代墊的費用。

「裁判費」即是由「原告」先代墊,上訴的裁判費則是由提起「上訴人」代墊,另外如「鑑定費」、「測量費」等,則是由「聲請鑑定或測量的人」先行代墊,或是法官會指定由誰先代墊。舉例而言,若是法官請原告辦理登報、調閱被告戶籍謄本等,這些費用都是由原告先代墊,之後再算進訴訟費用。

二、訴訟費用誰來負擔?

當法官審理後作成判決,判決書的「主文」部分即會記載訴訟費用由誰負擔?負擔比例為何?而判決書關於訴訟費用的寫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寫法:

(一)其中一方全部負擔

當法院主文記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或「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代表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其中一方負擔全部。

如果是「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代表原告代墊的訴訟費用,必須自行吸收,而被告代墊的訴訟費用則可向原告請求。

如果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代表原告可以向被告請求的金額,可再加上訴訟費用的部分向被告要求給付。

(二)各自負擔一定比例

當法院主文記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三,其餘由被告負擔。」,代表此時原告必須負擔十分之三(即30%),被告必須負擔十分之七(即70%)。換言之,原告代墊的訴訟費用,其中30%需自行吸收,只有70%可以向被告請求。

三、法官如何決定訴訟費用由誰負擔?

一般訴訟情況下,通常是「敗訴的一方」負擔。但如果只由其中一方負擔顯失公平時,法官可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另一方負擔。尤其是土地訴訟費用,涉及每位當事人獲得之利益及公平性,常會有勝訴的一方也須負擔訴訟費用情形。

舉例而言,「土地分割事件」的判決結果,每個共有人或多或少會分配到一部份土地或金錢,所以法院通常會依據「分得土地面積或價值」決定每個人應負擔的比例。

又如「袋地通行權事件」,假如原告提起訴訟主張要通行被告的土地,被告是依法不得不容忍原告通行,所以即使原告勝訴,也可能是原告要負擔全部訴訟費用;若是被告同時有主張償金,則可能是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或各自負擔一定比例。

另外「土地經界訴訟」(或稱土地經界之訴、確認界址之訴),也是訴訟結果可能對雙方有利,所以法院可能會判決雙方各自負擔一定比例的訴訟費用。

很多時候,在法律的用途上,都會使用到存證信函,你知道存證信函怎麼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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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如何確定訴訟費用的金額?

一、為什麼判決書沒有寫訴訟費用的金額?

如前所述,判決書雖然會寫訴訟費用由「誰」負擔及「負擔比例」,但未必會寫出訴訟費用的「具體金額」。如果是案情比較簡單的訴訟,訴訟程序沒有進行任何鑑定、測量、傳喚證人、調查證據等,尤其是「小額訴訟」、「簡易訴訟」,則法院可能會在一審判決書主文部分,直接寫出訴訟費用的金額,例如「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然而,現今法院的判決書大多不會記載訴訟費用的具體金額,此時就會出現一些問題:其一,因為沒有具體金額,就算被告要負擔全部,但被告未必知道原告起訴到底付了多少裁判費?代墊多少測量費?因而難以計算具體的訴訟費用金額。

其二,因為沒有記載具體金額,如果勝訴的一方要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向法院聲請扣押變賣對方財產或強制登記過戶)時,會因為判決書上沒有具體金額,執行法院不知道到底要扣押對方財產多少錢,執行法院會以欠缺執行名義為由,無法就訴訟費用部分進行強制執行。

二、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

因為判決書沒有記載訴訟費用的具體金額,導致勝訴一方可能無法只憑判決書就訴訟費用為強制執行,但這不代表敗訴的人就不用負擔,而是勝訴的一方要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才可以獲得一份記載訴訟費用具體金額的裁定,並持本案判決書和「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一起當作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一)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必須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二)如何聲請?

勝訴的一方應提出民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狀(或稱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記載有哪些項目應列入訴訟費用額?按判決書比例對方應負擔多少?並提出各項支出單據影本。

(三)如何計算?

舉例而言,小美對大明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書的主文關於訴訟費用的記載是:小美負擔訴訟費用十分之二,其餘由大明負擔(也就是小美負擔 20 %,大明負擔 80 %)。而小美起訴時墊付的「裁判費」是5,000元,訴訟程序代墊「測量費」是 4,000 元。

因此,小美聲請訴訟費用時,要先計算出全部訴訟費用:「裁判費」5,000元+「測量費」4,000元=9,000元。再計算各自負擔比例,大明的負擔比例是80%,則大明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是9,000元×80%=7,200元,其餘1800元則是小美自行負擔。因此,小美可以請求大明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是7,200元。

(四)可不可以加計利息?

可以。

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可以主張加計法定利息年利率5%

因此,如前述案例,小美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法院作成的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主文會記載:「相對人(大明)應給付聲請人(小美)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2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這樣大明除了給付小美訴訟費用7,200元外,還要加計裁定送達隔天起算到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的利息。

(五)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要費用嗎?

不用。勝訴一方聲請訴訟費用額時,不用再額外繳納任何費用。

由上可知,土地訴訟費用這個議題看似簡單,其實隱含了很多實務上的「眉眉角角」,而且都是教科書或法條不會寫出來的,但對當事人權益都非常重要。

這一篇我們提到了訴訟費用的基礎概念,其中最重要的「裁判費」怎麼計算,又是一門大學問,很多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的計算方式,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為您公開解密!

公開解密的裁判費怎麼計算請看這篇:

土地訴訟的費用有哪些?告訴你重要卻容易被忽略的訴訟費用 5 件事(下集)

土地訴訟費用常見問題

土地糾紛律師對於不動產爭議有不少處理經驗,且有代理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訴訟經驗,且不乏社會矚目而複雜案件,了解都市計畫、土地徵收等實務運作情形,並有撰寫都市更新專書,相關領域研究甚深。

土地糾紛律師,協助您回到安穩的幸福生活。

土地訴訟費用
常見的土地訴訟費用有哪些?你知道嗎?裁判費用怎麼計算?訴訟費用由誰來負擔?除了裁判費之外還要繳哪些費用?還有,訴訟費用要由誰來負擔?這篇文章會集結所有遇到土地訴訟的民眾們最關心的費用問題,讓專業土地糾紛律師公開大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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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法院 – 土地法不動產糾紛調處適用對象及其效力問題之研析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index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V3/Default.aspx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https://epaper.land.gov.taipei/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https://www.land.ntpc.gov.tw/Default.aspx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https://land.tycg.gov.tw/index.jsp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https://land.hsinchu.gov.tw

苗栗縣政府地政處:https://www.miaoli.gov.tw/land/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http://www.land.taichung.gov.tw/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https://land.chcg.gov.tw/00home/index6.asp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https://land.yunlin.gov.tw/

嘉義市政府地政處:https://eland.chiayi.gov.tw/

台南市政府地政局:https://land.tainan.gov.tw/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https://landp.kcg.gov.tw/inside.php?nid=375

屏東市政府地政處:https://www.pthg.gov.tw/plantpp/Default.aspx

南投縣政府地政處:https://www.nantou.gov.tw/big5/index1.asp?dptid=376480000AU150000

宜蘭縣政府地政處:https://land.e-land.gov.tw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https://la.hl.gov.tw/

台東縣政府地政處:https://land.taitung.gov.tw/

連江縣地政局:https://www.matsu-land.gov.tw/chaspx/default.aspx

金門縣地政局:https://land.kinme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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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謙律師

楊蕙謙律師具臺灣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資格,
現為建權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擅長領域為行政訴訟、土地及不動產事
件、工程事件、建築及都市計畫事件、一般民事、家事、刑事訴訟等。

楊蕙謙律師曾代理政府機關辦理多項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其中不乏社會矚目之爭議案件,

例如芝山岩景觀管制都市計畫事件、美河市案、大彎北案、台肥新村都市更新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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