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往往是土地糾紛的一大因素,也是我國民眾最常遇到的土地糾紛問題之一,民眾常常因繼承而與其他家族成員共有土地,但共有人不能獨自決定賣掉土地,故如何「土地分割」而使土地可以分開利用,便是最重要的議題。
目錄
壹、土地分割的源頭是什麼?答案是共有土地
之所以會需要「土地分割」,其源頭在於土地是「共有」狀態而非「獨有」,當土地為多人共有,也又是只有「持分」的時候,並不是單獨一人就可以處分土地,不能獨自一人決定買賣或出租土地,這樣土地的使用會相當不便。
因此,土地分割即是依據各自的持分,按比例將土地一塊一塊的分割,使共有人因此脫離共有關係,各自獨立使用該筆土地,不再因為共有關係而使土地利用停滯。
貳、土地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當您名下土地是共有狀態,也就是土地權狀或是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的「應有比例」(又稱持分)不是 1分之 1 ,就可以利用以下方法辦理:
一、協議分割
土地共有人彼此之間已經就分割方法達成共識,就可以成立分割協議,透過協議的方式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協議雖然依法不以書面為必要,但為避免日後另有爭執,建議仍以書面協議清楚記載各自分得的部分,並共同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登記,對彼此權益較有保障。
二、調處分割(調解分割)
如果共有人無法透過協議分割方式達成共識,任一共有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規定,聲請各縣市政府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調處委員會會做成調處結果,如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15日內向法院起訴,否則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另外,也可以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從中協調,讓以調解方式讓共有人達成共識,並作成調解筆錄,調解筆錄相當於法院判決效力,此亦為常見的土地分割方法。
三、裁判分割(強制分割)
倘若土地無法依協議或調解等方式達成分割共識,任一共有人即可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訴訟,也就是常見的「分割共有物訴訟」,透過法院判決來進行土地的分割。
法院判決並不受雙方主張的拘束,可以由法官依據雙方主張、使用情形、土地價值等,以公平原則來進行判斷。且除了將土地進行分割成多塊土地(原物分割),也可以用變賣為金錢方式,讓大家平分變賣所得(變價分割)
此外,常見亦有維持部分土地為共有,部分土地為分割的情形,例如維持共有道路做為共同出入口等。
(遇到土地糾紛的時候應該怎麼辦呢?在這篇文章當中,土地糾紛律師教你怎麼做:土地糾紛怎麼辦? 常見的糾紛與解決的4個管道!)
參、土地分割有什麼限制?
一、特定目的不能分割
常見如共有道路、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都市更新程序另有註記無法分割者。
二、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
持分土地所有共有人有訂定不分割期限時,期限內即不得分割。惟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約定期限未滿前,除非所有共有人皆同意分割外,約定期間內皆不能分割。
三、法令禁止分割之規定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小於單位面積、遺產稅未繳清者、土地重劃區徵收期間禁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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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常見問題
呂奕賢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擅長土地或房屋的買賣糾紛、合建契約糾紛、建物瑕疵、都市更新、塗銷抵押權、土地分割等爭議。
楊蕙謙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擅長違建占用、拆屋還地、鄰損事件、巷道爭議、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借名登記等爭議。
土地糾紛律師對於不動產爭議有不少處理經驗,且有代理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訴訟經驗,且不乏社會矚目而複雜案件,了解都市計畫、土地徵收等實務運作情形,並有撰寫都市更新專書,相關領域研究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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