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調處是什麼?土地問題百百種,每種土地糾紛類型都有不同處理方法,本篇文章介紹其中一種解決方法,就是各縣市政府所設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協助你釐清問題找到解決的方法。
目錄
壹、土地糾紛處理找專業四大管道
一、調解委員會
每個行政區公所都設有調解委員會,您可提出調解案件之申請,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雙方達成共識後作成調解筆錄,調解筆錄與法院判決具相同效力。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雖然能協助當事人進行調處,但調處結果沒有確定判決效力,不同意者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各地方法院
各級法院都會設有法律諮詢,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因土地訴訟程序複雜繁瑣,建議先找律師評估分析案情,再決定是否要以訴訟方式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四、專業土地糾紛律師
許多土地糾紛案件未必要以訴訟來解決,請律師居中協商,或許可藉由簽署和解書、協議書等方式來解決爭議,無須耗費時間精力在漫長的訴訟過程。
土地糾紛案件類別眾多,在這篇文章當中,也有許多案例分享,當然,建議委任具有相關案件實務經驗的土地糾紛律師哦
土地糾紛案例分享 常見的4種土地糾紛案例
貳、土地糾紛調處是什麼?調處的效力為何?
一、土地糾紛的調處是什麼?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
不動產糾紛調處,最初是基於土地分割事件,因共有人眾多而難以達成共識,難以透過「調解分割」的方式解決爭議。為了減少訟源,以經濟且省時方式解決爭議,因而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制度,由專業人士居中調處解決方案,並使當事人得依該解決方案處理爭議。
而隨著不動產爭議與日俱增,「不動產糾紛調處」可處理的爭議包括「土地糾紛 調處」及「建物糾紛調處」,目的為了使不動產相關爭議盡快和平的解決,以免訴訟曠日廢時,影響土地建物資源的利用,並保障相關當事人之權益。換言之,「不動產糾紛調處」是除了訴訟、調解外,土地法另行規定設置之爭議解決程序。
二、效力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第 59 條規定,調處委員會居中協調讓當事人達成協議,並依案情做成調處結果,如有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也就是說,調處委員會依據協調過程及個案情形,做出適當的調處結果(例如分割方案、決定土地界址位置、判斷土地所有權人為何人等),如果當事人不能接受該調處結果,就要在收受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法院起訴,否則地政事務所就會依據調處結果辦理登記。但應注意的是,調處結果不同於法院判決,沒有法院判決的效力,不服調解結果之人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參、各縣市政府土地糾紛協調委員會的作業流程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4條,流程大致如下:
收件→收費→審查→召開調處會議→作成調處結果→函送調處紀錄表
首先,民眾申請調處案件後,部分案件需先繳納費用(例如:土地分割案件為15,000元,租金爭議則介於3,000元至15,000元),部分案件則無需收費(例如:土地界址爭議等)。
其次,調處委員會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5條、第16條規定,進行初步審查,請當事人補充提出文件,若有第16條規定「不予調處」情形(例如:已做成調處結果、法院已判決、登記名義人死亡且繼承人不明),亦會直接駁回。
以下為各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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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哪些土地糾紛可以進行土地糾紛之調處?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2條規定,適用不動產糾紛調處的事件如下:
(一)土地糾紛 調處
土地分割爭議(土地法第34條之1)
土地權利爭議(土地法第59條)
土地界址重測爭議(土地法第46條之2)
耕地租用爭議(土地法第122條、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至5項)
早期土地清理爭議(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27至33條、第36條、第38條)
土地總登記爭議(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
(二)建物糾紛調處
房屋租用爭議(土地法第101條)
建築基地租用爭議(土地法第105條)
住宅出租爭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
今天所探討的,是較新興的爭議處理程序,但因個案需求不同,且部分案件需要繳納15000元的費用,是否適合調處程序還須依個案需求而異。您可以先與土地糾紛律師諮詢,再選擇最適合您的糾紛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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