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的租約六月底到期,早在四月就通知房客不續租,房客也口頭答應。結果七月一日房客沒搬,改口說「找不到房子,再住幾個月」,接著開始避不見面。林小姐這才發現:房子是自己的,卻不能自己拿回來——把人請出去這件事,只有法院能做,有公證第三方才能確保程序合法。
目錄
一、租約到期不搬,先確認3件事
房客賴著不走,先別急著遞狀,三件事確認清楚,執行之路才不會中途翻車:
- 租約真的消滅了嗎:定期租約期滿,房客繼續住而房東未即時反對,依《民法》第451條會默示更新為不定期租約,此時,收回房屋反而要適用《土地法》第100條的法定事由。期滿前後即時以存證信函表明不續租、請求返還房屋,並停止收受之後的「租金」(若對方仍匯款,宜表明係按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受領),才能避免因為不定期租約而難以收回。
- 終止程序合法嗎:若是欠租終止的案件,催告與終止的每一步都要經得起檢驗,程序瑕疵會讓執行名義拿不到。
- 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不是房東說了算,必須先有法律承認的「門票」——執行名義。沒有執行名義就聲請,法院會直接駁回;執行名義有可能包括公證書、調解筆錄或確定判決。
二、執行名義有哪些?必須有執行名義才可以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是法律允許動用國家強制力的憑證,也就是法院願意幫你執行的依據。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房東常用的執行名義有以下幾種:
| 執行名義 | 取得方式 | 時間成本 |
| 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簽約時或租期中辦理公證 | 最快,免訴訟 |
| 確定判決 | 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並勝訴確定 | 數月至一年以上 |
| 假執行宣告之判決 | 簡易程序一審勝訴即依職權宣告,但可能要支付擔保金 | 不必等確定即可聲請 |
| 調解筆錄/和解筆錄 | 訴訟上和解或法院調解成立;鄉鎮市調解須經法院核定 | 視雙方合意速度,多為2至6個月不等 |
以上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公證書是唯一「事前」就能準備好的,成本也最低;其次是調解筆錄,若調解成立也可盡快強制執行。至於假執行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法院也可以宣告房客預供擔保或提存標的物而免為假執行,房客只要在房屋交付(也就是點交)三、聲請強制執行:遞狀到點交的完整流程
拿到執行名義後,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流程如下:
- 遞狀聲請: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雙方當事人、執行標的(遷讓返還某地址房屋)與所憑的執行名義,檢附執行名義正本(判決須附確定證明書,可以向法院書記官聲請核發)、租賃契約、房屋權狀或登記謄本,並預納執行費(遷讓房屋屬財產權案件,按執行標的價額千分之八計徵,實際數額以執行法院核定為準)。若同時要追討欠租,可就金錢債權部分一併聲請執行房客的財產。
- 法院命自動履行:執行處發函命房客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搬遷,部分案件在這個階段,房客見大勢已去就會搬離,也有堅持拖到最後一刻的。
- 履勘與公告:房客屆期不搬,法院會訂期到場履勘,確認占用現況,並揭示公告限期遷讓。
- 執行點交:仍不搬遷者,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會訂期到場,必要時會同員警維持秩序,房東可請鎖匠到場並在法院同意下開門,甚至換匴,將房屋騰空點交給房東。房客若在場抗拒,則由警察維持秩序,可提醒妨害公務另有刑責;房客不在場,法院一樣可以執行,不會因為避不見面就無法進行。
整個執行程序約半年至一年,取決於房客配合度與法院執行速度。期間房東不必天天跑法院,也不用開庭,但要注意法院來函要求的事項都要遵期辦理。
四、點交當天會發生什麼?房東要準備的事
點交日由法院指定,房東(或代理人)必須到場;委任律師處理者,也可由律師代為到場。當天法院人員會指揮開門清點屋內狀況,房東建議準備:鎖匠費用(開鎖換鎖)、搬家公司、必要時的倉儲空間。屋內若還有房客的物品,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法院會先當場交還房客或其家屬、受僱人;房客不在場時,則造具清冊清空、暫付保管(實務上常委由房東保管),再通知房客限期領取,不代表房東可以直接丟棄,遺留物的後續處理有法定程序,做錯仍可能吃上侵占、毀損官司,詳細作法請見:
點交時記得全程拍照錄影、換鎖,此時再檢視屋況:若有毀損,以點交筆錄與現場照片為基礎,自押金抵扣並就不足額求償;水電瓦斯記得抄表過戶,依契約結清帳款。請記得,當日所有流程都要依照法院指示辦理,不要擅作主張,聽從法院指示辦理即可。
五、房客的拖延手段與破解
執行階段房客常見的抵抗方式,但多半沒有法律效果:
- 聲明異議:房客可對執行程序聲明異議,主張程序不合法或執行名義有問題,但即使房客提出聲明異議,法院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法院裁定後程序照走,房東不必因此慌了陣腳,如果為了盡快讓程序進行,房東可以盡快就房客的聲明異議表示反對意見;
- 主張另有租約或第三人占用:突然冒出「新租約」或由第三人出面占用,此時執行名義效力是否及於該第三人會成為爭點,這也是為什麼確認誰在使用房屋很重要,但債務人依法還是要先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才有可能排除房東所持執行名義的效力;
- 搬一半留一半:即使房客想留下部分物品,主張現況「還在使用」或尚未搬遷,法院仍會依程序點交,物品依遺留物程序處理;
- 執行前夕求情拖延:突然表示「再給一個月就搬」,房東若同意展延應以書面為之並設明確期限,避免被解讀為同意繼續租賃,讓終止契約程序前功盡棄。
六、訴訟費用為何沒有執行?聲請訴訟費用裁定
可能會有人問,為什麼我勝訴了,判決也寫到「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為什麼不能針對訴訟費用來強制執行?因為判決如果沒有把訴訟費用的金額寫出來,強制執行時,法院民事執行處無法判斷要執行的金額是多少,這時候就需要「訴訟費用額裁定」,由法院再做一次裁定,確認可以請求的「訴訟費用」金額是多少。
當訴訟確定後,就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把一審、二審繳的裁判費加總起來,如果有證人旅費、測量費也要加總,附上單據影本,讓法院確認整個訴訟原告代墊的訴訟費用是多少,做成裁定後,即為執行名義,可以在強制執行時一併提出強制執行。
如果判決書上已經寫明「訴訟費用五千元由被告負擔」,也就是把金額寫出來,這樣就不用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強制執行時可以一併就訴訟費用進行執行。

常見問題(FAQ)
Q1:租約到期房客不搬,可以自己開門把東西搬出去嗎?
A:不行。即使租約已消滅,未經法院執行程序強行進入或清空,仍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毀損、侵占等罪,務必循強制執行程序。
Q2:租約到期繼續收租,會有什麼後果?
A:期滿後房客續住、房東未即時反對甚至續收租金,依《民法》第451條租約默示更新為不定期租約,收回房屋將受《土地法》第100條法定事由限制。
Q3:聲請強制執行要多少錢?
A:須預納執行費,
遷讓房屋是財產權案件,執行標的價額未滿5,000元免徵,5,000元以上按每百元0.8元、即千分之八計徵;房屋價額實務上會以租金推算、計算建物價額,或是用實價登錄計算,法官,略有不同。另有鎖匠、搬遷等實費,正確數額以執行法院核定為準。
Q4:強制執行要等多久才能拿回房子?
A:自遞狀起,快則三個月至半年,慢則約一年,視房客是否自動搬遷與法院排程而定;多數房客在收到法院自動履行命令或是履勘日期後,多會自願搬離,所以越快聲請執行越容易收回房屋。
Q5:一審勝訴但房客上訴,可以先執行嗎?
A:定期租賃爭執適用簡易程序,被告敗訴之一審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則上可先聲請執行,只是有些案件法院會命房東必須提出擔保金。又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法院亦可宣告房客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Q6:點交時房客的東西還在屋內怎麼辦?
A:法院點交時的遺留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25條準用第100條處理:先取去點交房客或其家屬、受僱人;無人受領時由法院暫付保管並通知限期領取,逾期不領取者得拍賣、提存價金,房東不可逕行丟棄。租賃專法第12條的視為拋棄,限於雙方自行點交。
Q7:執行完房客又跑回來住怎麼辦?
A:點交後房客隨即再占有者,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後段得聲請再為執行,不必重新起訴;此舉並屬無權占有,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可報警並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排除侵害。
楊蕙謙律師提醒
| 執行名義是收回房屋的門票,合法強制執行雖然費時,但可以確保房東安全的收回房屋,避免因自力救濟而遭提告。若您正面臨房客到期不搬的困境,歡迎諮詢建權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
楊蕙謙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擅長違建占用、拆屋還地、鄰損事件、巷道爭議、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借名登記等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