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節省遺產稅,不少人會在生前將不動產過戶給子女,但這樣還是存在法律和稅務風險。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死亡前2年贈與的財產,都會當作子女已經取得之遺產,遺產稅也會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計算回遺產總額進行課稅,如此將完全失去節稅效果。以下將說明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法律規定,以及2026年的實務因應策略。
目錄
一、 死亡前2年內贈與「視為遺產」的法律規定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
(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第2項)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第2項)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依據《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於稅法上均「視為遺產」,並不是繼承人必須返還已經受贈的財產,而是必須將贈予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重新核算遺產稅。此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死亡前的惡意脫產行為。
民眾常忽略法律規定限制之對象,不僅包含配偶與各順序法定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更全面涵蓋了繼承人的配偶(例如媳婦、女婿)。也就是說,在死亡前2年期間內,無論是將房子過戶給子女或媳婦,皆無法因此免去繳納遺產稅之負擔。
舉例而言,如果甲先生於115年6月1日死亡,他曾經在114年7月30日贈與2000萬元之不動產給孫子,死亡時剩餘遺產為1600萬元,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及一個兒子,則國稅局在核算遺產稅時,仍會將孫子受贈的2000萬元不動產合併計入甲先生的遺產總額。因此,甲先生的遺產稅就應該用2000萬元加上1600萬元,共計3600萬元作為遺產總額來計算。
二、 生前過戶不動產的2大核心租稅陷阱
如果在臨終前過戶財產(包括動產或不動產),除了可能被併入遺產總額計算,更有可能因為計算時間點不同,導致稅額增加,不得不注意:
1.財產估價以「死亡當日時價」為準:
依財政部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釋,併入遺產計算的資產價值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價估算,而非「贈與日」。由於不動產通常具備增值趨勢,若過戶時不動產公告現值為2,000萬元,2年後過世時已上漲至2,100萬元,國稅局將以較高的2,1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如此,可能導致「贈與」比「不贈與」要負擔更多的稅金。
2.已繳納的稅額僅供「扣抵」且不退還
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該筆贈與先前已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可自遺產稅中扣抵,但扣抵上限以「因併計該財產而增加的遺產稅額」為限。換言之,若生前贈與所繳納的稅額,高於增加的遺產稅額,國家僅同意扣抵至零,不會退還多繳的差額。
三、 夫妻配偶贈與可以免稅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此規定常使民眾誤認「把房子過戶給另一半,即可高枕無憂」。實則不然,若配偶受贈財產後,2年內贈與人死亡,該贈與的不動產依舊適用第15條,併回計算遺產總額並課遺產稅。
針對配偶贈與之特殊性,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頒布過渡處理原則(台財稅字第11404557320號令):
第一,併回計算部分之遺產稅,將單獨對受贈配偶開立,不致波及其他子女;
第二,該筆贈與在計算民法第17條之1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將一併納入考量,為配偶爭取合法的扣除空間。
鑑於此部分法規近期仍處於修法調整階段,涉及大額資產移轉時,切忌盲目跟風。
四、 2026年資產移轉之實務規劃建議
基於上述法規與風險,生前之不動產移轉不應於臨終前匆忙處理,建議要在長期且通盤的稅務考量上處理:
- 時間規劃優於工具選擇: 只有兩年前的生前贈與,才可以不用計算併入計算遺產稅,因此資產所有人應於身體健康時,及早規劃布局。
- 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之免稅額:每人每年享有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建議可採取長期分年贈與之策略,逐年稀釋應稅資產總額。
- 預留稅源與評估多重稅制:房產移轉除遺產稅外,尚涉及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未來的房地合一稅。此外,由於法規朝向「財產歸誰、稅跟誰走」之趨勢發展,生前規劃時必須同時思考受贈子女預留足夠的現金稅源(如透過保險規劃等方式),避免子女取得不動產後卻無力繳稅之困境。
楊蕙謙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擅長違建占用、拆屋還地、鄰損事件、巷道爭議、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借名登記等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