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子歸誰?房貸誰要繼續繳?律師解答分產 3 疑問

離婚後房子歸誰?房貸誰要繼續繳?律師解答分產 3 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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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婚後買的房子並非自動一人一半。台灣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房子登記誰名下就屬於誰,但婚後取得的房產價值須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由財產較少的一方向對方請求差額。本文將完整說明房產歸屬、房貸算法與脫產爭議。

一、離婚房子怎麼分?先確認你適用哪種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分別、共同財產制三種,房子怎麼分、要不要分,先看你適用哪一種。多數人結婚時不會約定,也沒向法院登記,依民法第1005條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只要看這套規則即可。

法定財產制是最常見的制度:婚後財產仍各自所有,但離婚時要做「剩餘財產分配」,把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均分給財產較少的一方。

分別財產制下財產完全分開,登記誰名下就是誰的,離婚不必分配。共同財產制則相反,婚後財產原則共有,即使房子只登記一方名下,處分也須另一方同意。

要特別注意,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間互相贈與的房子也算無償取得,是誰的就是誰的,不必拿出來分。

二、婚後買的房子登記誰名下,就一定要分嗎?

婚後購入的房子,所有權人不會因離婚改變:登記在 A 名下,離婚後仍是 A 的。但因為是婚後取得,房子價值會列入 A 的婚後財產,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換句話說,房子還是 A 的,但這份價值成了 A 要「拿出來算」的資產。若結算後 A 的婚後財產總額較高,就須把與對方的差額均分,給財產較少的一方。這也是坊間「婚後買房一定一人一半」的誤解來源:實際上是「價值納入分配」,而非「所有權對半」。

判斷房屋屬婚前或婚後取得,關鍵在過戶(登記)時點,不是簽約日。婚前簽約、婚後才完成過戶,仍會被認定為婚後財產。

三、房貸還沒繳完,剩下的貸款怎麼算?

房貸是房產價值的減項:離婚時貸款若未清償,會以房屋市價,扣除婚前已付、受贈部分及未繳貸款餘額,剩下的殘餘價值才計入分配。估價的時間點也有規定:協議離婚以離婚登記日、訴請裁判離婚以起訴日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

舉例:婚後買的房子,離婚時市價2000萬元,尚欠貸款800萬元,則計入婚後財產的金額約為1200萬元,再與對方結算差額。

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重點:若是婚前先付頭期款買房,婚後才陸續繳貸款,等於用「婚後財產去清償婚前債務」。這部分婚後繳出的金額,依民法第1030條之2會加回婚後財產計算,避免用婚姻期間的財產替個人還債卻不必分配。

至於「房貸都是我在繳,房子卻登記在對方名下」的情況,你等於用自己的財產替對方清償他個人的債務,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可向對方請求償還。實務上你只要證明有以自己財產替對方還債即可,若對方主張是贈與,就由對方負舉證責任;真正的難處在於:這筆錢一旦被認定為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屬法定義務)或贈與,就要不回來。

四、擔心對方離婚前脫產,該怎麼辦?

若配偶為了減少你能分到的財產,在離婚5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如低價賤賣給親友),依民法第1030條之3,該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一併納入分配。

不過要提醒,實務上要舉證對方「惡意脫產」的門檻很高,法院要求的證明程度往往不易達成,此部分實務認定較嚴,建議就個案諮詢律師。若已察覺對方有轉移財產跡象,應儘早保全相關金流與交易紀錄。

五、離婚房產常見問題 FAQ

Q1:婚前買的房子,離婚要拿出來分嗎?

A:不用,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婚後若用婚後財產繳婚前房貸,那部分繳出的金額會被加回婚後財產計算。

Q2:房貸都我在繳,房子卻登記對方名下,能要回嗎?

A:你是以自己財產替對方清償他個人的債務,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可請求償還;只要證明有替對方還債,若對方主張是贈與便由對方舉證。但一旦被認定為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或贈與就要不回來,宜保留繳款與資金來源紀錄。

Q3:夫妻間贈與的房子離婚要分嗎?

A:不用,夫妻互贈屬無償取得,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房子歸受贈的一方所有。

呂奕賢律師提醒,離婚房產分配牽涉過戶時點、房貸與出資證據,計算並不單純。若您正面臨分產爭議,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妥善保全自身權益。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個案法律意見,實際個案請洽詢律師評估。)

呂奕賢律師

呂奕賢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擅長土地或房屋的買賣糾紛、合建契約糾紛、建物瑕疵、都市更新、塗銷抵押權、土地分割等爭議。

楊蕙謙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擅長違建占用、拆屋還地、鄰損事件、巷道爭議、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借名登記等爭議。

楊蕙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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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謙律師

楊蕙謙律師具臺灣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資格,
現為建權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擅長領域為行政訴訟、土地及不動產事
件、工程事件、建築及都市計畫事件、一般民事、家事、刑事訴訟等。

楊蕙謙律師曾代理政府機關辦理多項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其中不乏社會矚目之爭議案件,

例如芝山岩景觀管制都市計畫事件、美河市案、大彎北案、台肥新村都市更新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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