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律師費,是在委託律師維護自身權益時必須要支出的一筆金額,金額的高低取決於個案的複雜程度而定。這時大家就會想到,土地糾紛發生時,我究竟能不能向對方求償土地糾紛律師費用呢?關於這點,就讓專業律師來告訴你吧!
目錄
壹、土地糾紛律師費究竟能不能向對方請求?
土地糾紛律師費是否能向對方請求,要從一個關鍵的問題開始討論,那就是:「您與對方的契約中,是否有約定關於律師費賠償的問題呢?」依照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們可以把狀況分為 2 大類:
貳、契約中「有」約定律師費求償
先講結論,若雙方的契約中有與賠償律師費相關的約定,像是:「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等等,原則上該約定將會是有效的,且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已支付的律師費。
但要注意的是,對方應賠償的律師費,也不是任由我方坐地起價喔!在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中有提到:
「惟此等賠償律師費用之約定,其數額非如違約金般於簽立系爭租約時業已明定(系爭租約第6條係約定按租金5倍計罰違約金,而關於律師費用部分則未約明上限或任何計算標準),若不問被上訴人實際支出律師費用數額為何,一律轉嫁上訴人應如數賠償,對上訴人而言即難謂無顯失公平之處。」
也就是說,在雙方的契約中就算有約定對方要賠償「全額律師費」,還是有可能會被法院依當前的情形去酌減,讓判決結果不會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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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契約中「沒有」約定律師費賠償
那如果雙方間沒有約定律師費賠償呢?那就還得要看訴訟的審級而定了,原則上:僅有「民事三審」,勝訴方才可以向敗訴方請求律師費。
(一)民事一審與二審
土地糾紛律師費在民事一審與二審,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是不允許賠償律師費的。
可參考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吾國民事訴訟非採用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酬金,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內。至當事人之旅費及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應屬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內。」
這時候大家就會想,這個司法院的解釋後半段說:「必須委任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應屬於訴訟費用之一種」,既然是訴訟費用,這樣勝訴的一方不就可以向對方請求嗎?為什麼前面會說大多不允許呢?
問題就出在「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這個條件極為嚴格。除非像是當事人在國外,或是案件的複雜程度之高並不是當事人能夠應付的,在這種比較特殊的狀況下才有可能爭取到對方賠償律師費用,目前法院認定當事人可請求律師費的情況非常稀少。(推薦閱讀:土地套繪管制是什麼?6分鐘讓專業土地律師帶您了解!)
(二)民事三審:
而在民事三審的時候就跟民事一審、二審不一樣了,「勝訴方」可向「敗訴方」請求律師費,但並不是全部請求,而是要由法院來決定。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之3條第1項規定: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前開規定將律師酬金列入訴訟費用內,而敗訴的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 條需要負擔訴訟費用,因此勝訴方的三審律師費自然也是由敗訴方賠償。
但要注意的是,若要請求民事三審的律師費,必須要判決確定後,跟最高法院「聲請核定律師酬金」喔,在最高法院核定律師酬金之後,勝訴方才能夠再向敗訴方請求賠償律師酬金。
且如前述,勝訴方能請求的律師費不是全額支付,必須要由法院來決定。實務上,法院核定數額通常低於行情,目前常見的數額是新台幣2萬元至5萬元不等,依照案件的複雜程度而定,因此最終能夠向對方請求賠償的律師費,也就只有法院決定的2萬元至5萬元,其餘應由當事人自行吸收。
以上關於律師費的介紹,訴訟另外還需要花費哪些費用呢?可以參考我們另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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