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期間,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最擔心的就是遇到租屋糾紛,例如:「房東可以任意調漲房租嗎?」、「不定期租約的情況下,房客不願意搬走該怎麼處理?」「不定期租約退租問題該怎麼處理?」,這些種種糾紛都因不定期租約而有所影響,今天就帶大家一起認識部定期租約和處理方式!
目錄
不定期租約是什麼?
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賃契約)最簡單的解釋就是未定期限的租賃契約。正因沒有確切的租賃期間,出租人(房東)不能以租期到期而終止租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才能終止租賃契約,要求承租人(房客)遷離。
什麼時候會成立不定期租約?
- 房東與房客訂約時,未約定租賃期間。
- 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一年,且沒有以書面訂立契約,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仍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第422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 原本訂有期限,但期限屆滿後房客繼續使用,且房東未表示反對,亦視為雙方訂立不定期租賃契約。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延伸閱讀:遇到房屋租賃糾紛怎麼辦?房東必須關注的5大問題)
不定期租約如何終止?
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第3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依據民法第450條,出租人(房東)或承租人(房客)皆可以隨時終止,但必須提前通知;如果原本是按月繳房租,則需要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才能合法終止契約。舉例而言,房東A先生想要在112年12月30日終止與房客B小姐的不定期租約,則A先生必須在11月30日以前就通知B小姐,告知終止契約之意思以及預計終止的日期;為了留存通知的證據,A先生可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
然而,為了保障承租人(房客),在房屋租賃契約的情況下,土地法第100條規定設下了終止租約的限制,如果不符合這些限制條件,房東提前通知也不能合法終止租約。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因此,倘若房東與房客成立不定期租約,不能輕易終止租約,例外在承租人有違法或損害出租人權益時,或是出租人有收回房屋必要時,才例外可以終止租約。
倘若承租人無任何違反契約或違法情事,出租人(房東)只能主張「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才能終止租約,且目前法院審酌是否符合這項要件,會評估有無必要性。例如,出租人(房東)是否僅有這一間建物可自住?有無必要性(例如就醫必要、舊家不堪居住等)?等,法院審酌認為有收回自住必要時,方會同意出租人得合法終止契約。
結語
由上可知,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並不容易,法律優先保障承租人,故出租人(房東)出租房屋時盡量避免成立不定期租約,避免未來收回房屋遭遇重重困難,不利於資產運用。
因此,若要主張終止租約,您可以先與土地糾紛律師諮詢,再選擇最適合的爭議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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