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介紹的是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關於土地糾紛、不動產糾紛,最常見的一個解決方式,就是藉由各縣市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協助調解。而無法繼續調處時,就會有提告等法律程序。但並不只是提告或被告時才需要律師的幫助,其實在走入調處時如果有專業土地糾紛律師幫助,才是CP值最高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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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調處案件類型
申請人向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案件(受理窗口:地政局)
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土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訂定調處:
- 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 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
-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
- 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
- 本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住宅租賃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更正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及第三項規定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逕為更正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更正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 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土地總登記爭議。
- 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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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辦理程序及申請應備文件
(一)辦理程序
向地政局(地籍測量科)申請→收件→審查→補正(含繳納調處規費)→排定勘測時間→地所排定前置會議→成立→結案 (不成立→市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無法達成協議則由委員裁處)→結案)
(二)申請應備文件
- 申請書(詳相關檔案)
-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檢附)
- 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 自行協議後不能達成共識之證明文件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三)處理期限
依完成審查及前置階段之案件順序,依序排入調處會議
(四)調處費用
新台幣15,000元。需勘測者,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五)備考
糾紛調處應受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仍有相關問題,請電洽地籍測量科
三、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
(一) 為利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案件之進行,並加強就調處案件與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間之業務聯繫,以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之案件,應先審查其申請資格,符合規定者,移送所轄地所辦理前置作業。
(三) 由各地所主任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業務課長、相關業務資深人員及該案承辦人員組成專案前置會議小組,辦理調處會議前置作業事宜。
(四) 會議前應配合事項如下:
- 本府行文地所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同時通知調處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對造人現場勘測日期,並請申請人於測量期日前逕至地所繳納勘測費用,勘測費用依申請人擬分割方案,按分割複丈收費標準計收。
- 地所接獲本府通知調處案件後,由測量課填具測量申請書,並就申請人擬分割之方式其合理性及適法性先行擬具意見送交前置會議小組參考。
- 現場勘測除就爭議標的物及鄰近之水溝、道路、建築物等相關現況詳實測量,並應就地形等相關現況攝影以供前置會議成員參考。
- 訂定前置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除書面通知申請人、對造人或權利關係人外,並同時請本府派員列席。
- 測量人員應製作簡報資料,向前置會議成員解說案情及實測成果。
(五) 前置會議參加人員如下:
- 前置會議參加人員除前置會議小組成員、申請人、對造人或權利關係人,並得請本府派員列席。
- 前置會議主席由前置會議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不克出席時,得指定成員之一代理之。
(六) 前置會議進行程序如下:
- 承辦人員以簡報資料解說案情,承辦人員並應依實測成果,就申請人擬分割方式不合規定或不合理之處予以說明,並得提供分割建議。
- 前置會議小組或本府列席代表就承辦人員解說不足之處提出詢問。
- 申請人、對造人或權利關係人陳述意見。
- 前置會議小組研議共有物分割可行方案,或請兩造試行協議。
(七) 會議結果:
- 申請人、對造人全數到場且達成協議者,即作成紀錄並函知本府憑辦。
- 調處申請人同意撤回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者,即作成紀錄並函知本府憑辦。
- 申請人、對造人未全數到場,或雖全數到場惟未達成協議者,應即將處理結果函送本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
(八)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調處,應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之,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延長。配合前揭時程,地所應自排定測量日起十五日內,將前置會議結果函送本府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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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相關檔案與連結
1. 申請書
2. 宣導手冊-106年6月不動產糾紛調處之共有物分割
3. 不動產糾紛調處-共有物分割問與答
4. 090至108年12月調處受理案件類型統計表
5. 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辦理進度
本篇引用自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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