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拒付房租訴訟怎麼打?勝訴關鍵必看這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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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拒付房租要打贏,關鍵不在證據多,而在三件事同時到位:終止租約的程序合法、蒐證能對應到法律要件、選對訴訟程序。多數房東敗訴或被拖延,可能是第一關的終止程序沒依法完成。本文說明起訴前該確認什麼、法官要看哪些證據、案件會走哪一種程序,以及一審勝訴後能不能馬上強制執行。

房客拒付房租可以提起訴訟嗎?

可以,只要欠租達2個月,即可一次請求收回房子與給付租金。但要收回房子,起訴前必須先合法終止租約;終止程序若沒走完就起訴,法院可能會判房東敗訴。

這裡先分清楚2項不同目的:若只想請求積欠的租金,隨時可以起訴,不必先終止租約。想連房子一起拿回來,就必須先讓租約消滅,也就是完成終止程序。這是整個案件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必須多注意。

終止要件:住宅與營業用房屋是依據不同的法律條文

終止契約的基本規定是民法第 440 條:房客遲付租金,房東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催告期限內仍不付,才能終止契約。同條第 2 項另定,租賃物是房屋者,遲付租金的總額沒有達到 2 個月的租額,不得終止。所謂「相當期限」,法律沒有給固定天數,實務上常見 7 日至 15 日,並非法定日數,若期限過短就會有被法院認定不合法的風險。

供居住使用的房屋,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房客遲付租金或費用達 2 個月的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房東就可以提前終止;同條第 2 項第 1 款另要求,房東須於終止前 30 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30 日的書面通知是獨立之法定要件,漏掉這項程序可能會讓終止不生效力,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疏漏。

供營業使用的房屋不適用該條例,回到土地法第100條第 3 款:出租人須於「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也就是收回房屋,也就是押金要先拿來抵金。

項目供居住使用(住宅租賃)供營業使用(店面、辦公室)
主要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土地法第 100 條第 3 款
欠租門檻遲付租金或費用達 2 個月租額扣除押金外再欠 2 個月以上
押金是否先抵否是
催告須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須依定相當期限催告
額外程序終止前 30 日檢附事證書面通知(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無此規定

要注意租賃住宅條例第 4 條,有 4 款不適用情形: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租賃期間未達 30 日等,若為這 4 款的情況,就依據土地法與民法處理。

押金要不要先扣抵積欠的租金? 

住宅租賃是否也要先以押金抵償欠租?法院判決見解分歧。依據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5 號提案研討結果,認為租賃住宅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以「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為構成要件,且於定期與不定期租賃均有適用,也就是不需要以押金來扣除積欠的租金。理由包括:押金是擔保損害賠償與處理遺留物,有不同目的,不是用來扣抵租金。

但也有法院認為要依土地法第 100 條第 3 款規定,也就是必須先用押金扣抵積欠的租金,扣抵後還積欠2個月,才可以終止租約。

較有利的主張方向:仍可主張依據租賃住宅條例第 10 條,不用先把押金扣除,但同時可以在起訴狀內備位敘明「縱使應先以押金抵償,被告積欠租金於某年某月某日亦已達 2 個月以上」,只要訴訟期間房客仍未給付租金,法院採哪一說都不會因此敗訴。

可以一次請求哪些?

  • 遷讓房屋:請求房客搬離並返還房屋,這是拿回房子的部分。
  • 給付積欠租金:終止前已到期而未付的租金。
  •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終止之後到實際遷讓之日為止,房客繼續占用所應返還的金額。計算方式另見〔內部連結:土地被占用能要求租金嗎?不當得利計算〕。

三項可以在同一件訴訟中一併請求,不必分開起訴,且不會額外增加太多裁判費。至於催告與終止的完整操作步驟,包括存證信函怎麼寫、催告期限怎麼訂,另見〔內部連結:房客不繳房租怎麼辦?催告到訴訟流程〕。

房客拒付房租訴訟程序

第一步:保留證據

蒐證的重點不是量多,而是每一份證據都要對應到一個法律要件。下表是遷讓房屋加請求租金案件中,法官通常會逐項檢視的事項。

要證明的事項對應證據最常見的漏洞
租賃關係存在及其內容租賃契約書;載明租金金額、給付日與租期。口頭租約或契約遺失,須改以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證明租賃關係存在;都沒有相關證據,至少也需要證人可證明確有租約。
房客確有遲付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租金收據存根、房客自認欠租的對話紀錄。如果沒有證據,可以透過錄音或通訊軟體催討租金,讓房客承認欠租。只有截圖片段對話,未能顯示日期與對話對象身分;若只有口頭對話而無證據,恐導致雙方各執一詞。
欠租已達 2 個月租額應製作的欠租計算表,逐月列出應付、已付與未付之金額。把押金、水電費、管理費混入租金計算,導致欠租金額未達2個月。
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存證信函正本與回執;或簡訊、通訊軟體、電子郵件。催告必須寫清楚還款期限,例如應於特定日期前,或是「文到_日內」還款。催告期限過短,或催告內容只寫「請盡快繳納」而未定期限;或是只有通訊軟體或簡訊,房客爭執並未收到。
已為 30 日書面通知(住宅租賃)終止前 30 日的書面通知與送達證明。把催告函與終止通知寫成同一封,導致 30 日期間未起算;或是只有通訊軟體或簡訊,房客爭執並未收到。
催告及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已到達終止通知的送達回執;退回者保留信封與招領通知房客避不收信即放棄,未循寄存送達或起訴狀繕本送達處理;只有寄居住地而未寄戶籍地,房客可能爭執是否收到。
房客仍占用中現場照片、水電度數紀錄、管理室進出紀錄無占用證據,導致遷讓房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被駁回。

催告與終止若以簡訊、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為之,法律並未禁止,但舉證負擔會落在房東身上。建議使用手機截圖功能,最好是錄影,確保日期、時間與對話對象身分同框可見,否則房刻意有可能主張截圖為偽造;存證信函仍是最穩妥的作法,因為郵局留存的副本可以獨立證明寄件事實。存證信函的具體寫法另見〔內部連結:房屋糾紛存證信函怎麼寫〕。

第二步:評估是否委任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一審、二審不強制委任律師,房東原則上可以自己進行訴訟。但實務上值得考慮委任律師有三個方向:欠租金額與房屋價值合計較高、房客已提出抗辯或有反訴跡象、房東能否配合頻繁的開庭時間。另外,訴訟程序繁複,不僅需要不少紙本程序往來,諸多訴訟專有名詞亦屬複雜,更要理解法官的詢問,委託律師可以省下時間勞費,也可避免因弄錯訴訟程序、請求內容,而致不利之訴訟結果。

另外要注意的是,房東若寄出存證信函後,仍持續以電話、簡訊或登門方式催討,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但用語與頻率不可逾越必要範圍,例如每天盯梢、頻繁致電、按電鈴,可能會被房客錄音存證後另行主張。

第三步:法院調解

是否必須先經調解,取決於訴訟標的價額,不是所有欠租案件都一律強制調解,或是法院是否主動安排調解。若屬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的強制調解事件,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調解成立者,依同法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房東可以直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上比走完審判快得多。

第四步:正式訴訟

調解不成立即進入審理。爭點通常集中在終止是否合法、欠租金額多少、有無違約金、是否違不定期租約等。建議房東將蒐集的資料整理成一張表格:何時開始承租、何時開始欠租(哪幾期、多少錢)、何時催告、催告期限幾日、何時發終止前通知、何時終止通知到達等,法官可以一目瞭然,快速瞭解爭議,增加勝訴機率。

第五步:取得執行名義

勝訴判決確定後,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即取得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執行名義;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調解筆錄亦為執行名義。取得之後如何向民事執行處聲請、點交當天會發生什麼,屬於執行階段,另見〔內部連結:租約到期不搬走,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走哪一種程序?簡易程序、強制調解與一審假執行

定期租約的遷讓房屋訴訟可以走簡易程序,一審勝訴依法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房東不必等判決確定就能聲請強制執行(但可能要付擔保金)。

定期租約:可以走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簽有明確租期的租約,遷讓房屋訴訟即可適用簡易程序。

不定期租約:先看訴訟標的價額

沒有約定租期,或期滿後房客續住而房東未即時反對而視為不定期租約者,就要回到第 427 條第 1 項,以標的金額或價額是否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判斷。訴訟標的價額依同法第 77 條之 1 第 1 項由法院核定;因租賃權涉訟者,依第 77 條之 9,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價額者以租賃物價額為準,未定期間之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是否經強制調解也由這個核定結果決定:落在 50 萬元以下者,屬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的強制調解事件;超過者則否。換句話說,強制調解是核定的結果,不是欠租案件的當然前提。房東起訴時可依第 77 條之 9 自行估算並於起訴狀載明計算方式,若法院核定金額不同,會另行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補繳即可,不影響案件進行。

一審勝訴就能執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就第 427 條第 1 項至第 4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也就是說,只要案件走簡易程序而房東勝訴,法院應主動在判決中宣告假執行,房東不必等房客上訴期滿。同項第 5 款另定,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判決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這一款可用於請求給付租金的部分。

此外,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的上訴,依同法第 436 條之 1 第 1 項是上訴於管轄的地方法院並以合議行之,不是上訴到高等法院,也不會因此停止已宣告的假執行。

項目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
適用程序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 款)價額 50 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第 427 條第 1 項)
是否強制調解價額在 50 萬元以下者適用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同左
一審勝訴可否先強制執行可,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適用簡易程序者同左;行通常程序者須等判決確定才能強制執行
上訴審級地方法院合議庭(第 436 條之 1 第 1 項)適用簡易程序者同左,適用一般程序則上訴到高等法院

房客拒付房租訴訟時間

實務上影響訴訟時間長短的因素依序為:是否須先經調解、房客是否到庭、房客有無提出實質抗辯或反訴或故意拖延、以及是否上訴。而案件複雜度、法院轄區案量與送達是否順利,也都會改變實際天數。如果房客未到庭,或是雙方調解成立,半年左右即可結束;如果房客故意拖延訴訟(例如對法官提出迴避、提出反訴和上訴等),則有可能拖延一至二年才結束。

房東可以控制的有兩件事。第一,起訴前把終止程序走完整並留下送達證明,避免案件在程序爭點上空轉。第二,起訴狀一次寫足三項請求並附上欠租計算表,避免中途追加而重新送達。房東無法控制的則是房客是否到庭與是否上訴,這兩者才是時程差距的主要來源。

房客拒付房租案例

房東T先生因房客長期未繳租金,因而委託楊蕙謙律師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請求房客返還積欠的租金、遷讓房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另外,依據契約還可請求因訴訟支付的律師費(應注意,必須契約有約定才可以請求),並於不到一年時間內即取得勝訴判決。

楊蕙謙律師提醒

欠租訴訟的有幾個重要關鍵,包括:終止程序是否合法、30 日書面通知有沒有寄發、催告期限是否相當等。若您正面臨房客長期欠租,建議在寄出存證信函前,先完成程序盤點。建權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提供不動產與租賃爭議之法律諮詢,歡迎加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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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謙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擅長違建占用、拆屋還地、鄰損事件、巷道爭議、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借名登記等爭議。

楊蕙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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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謙律師

楊蕙謙律師具臺灣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資格,
現為建權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擅長領域為行政訴訟、土地及不動產事
件、工程事件、建築及都市計畫事件、一般民事、家事、刑事訴訟等。

楊蕙謙律師曾代理政府機關辦理多項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其中不乏社會矚目之爭議案件,

例如芝山岩景觀管制都市計畫事件、美河市案、大彎北案、台肥新村都市更新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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