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人占用,第一步最重要的就是寄存證信函,明確主張權利,並要求對方限期返還土地,避免對方日後主張地主明知而同意。本文將完整說明存證信函的寫法,以及如何將被占用的土地拿回來。
土地被占用要怎麼做?立即聯絡土地糾紛專業律師!
目錄
一、存證信函是什麼?為什麼土地被占用要寄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透過郵局寄發、由郵局留存副本的書面通知,目的在於留下「你曾於某時間、向某人通知」的明確證據,因為郵局留存副本,所以可以避免對方主張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存證信函本身雖沒有強制力,不會立刻發生占用人立刻返還土地之效果,但在土地糾紛中扮演關鍵角色。
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存證信函有三個實際作用:一是正式向占用人表明立場,要求限期返還土地、拆除地上物;二是中斷或保全部分請求權的時效;三是日後若進入訴訟,能證明你沒有長期默許對方占用,避免對方主張你「容忍使用」。若占用人在收到存證信函後,願意出面協商,也可省去冗長的訴訟程序。
二、土地侵占存證信函怎麼寫?必須要寫的 5 大重點
土地占用的存證信函,重點不在文采,而在事實清楚、權利主張明確、期限具體。以下是建議涵蓋的五大要件:
- 當事人資訊:寄件人(土地所有權人)與收件人(占用人)的姓名、地址,力求正確以免送達失敗。
- 標的特定:存證信函必須載明被占用土地的縣市、段、地號,必要時附上占用範圍位置或照片,讓對方無從推託「不知道是哪塊地」。
- 占用事實:簡述發現占用的時間、占用態樣(如搭建建物、堆置物品、闢為停車場等)。
- 法律依據與請求:援引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返還土地、除去妨害,並可以一併表明保留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權利。不過要注意不當得利依法只可以請求最多五年,也就是寄送存證信函以前五年的租金,超過五年的部分不能請求。
- 期限與後果:給予合理期限要求自行拆除返還,合理期限通常如「文到後七日」或「文到後一個月」或指定一個特定日期,可視占用情況及移除地上物難度,給予合理且可能辦到的移除期限。並應載明如果期限屆至仍不宜除占用物並返還土地,將依循民、刑事途徑主張權利。
土地侵占存證信函重點摘要
存證信函撰寫三原則
- 土地號、範圍要具體
- 法律依據要寫明條號,並且具體寫出移除佔用物及返還土地的要求。
- 期限與逾期後果要清楚。模糊的「請儘速處理」遠不如「請於文到 14 日內返還」有力。
三、寄完存證信函後,土地拿不回來怎麼辦?
存證信函是談判的起點,不是終點。若占用人置之不理,土地所有權人可依以下步驟推進:
第一步:鑑界與蒐證
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鑑界,鑑界時地政事務所會指出地界所在之處,我方可以在地界以噴漆或膠帶標示,再將對方佔用情況拍照存證。
第二步:聲請調解
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向法院聲請調解,成立後,就具備執行力,也就是和盛訴判決一樣可以強制執行,比訴訟省下更多時間費用。
不過,調解沒有辦法強制對方必須出席,如果調解不成立,還是要透過訴訟才可以強制執行,不可以未經訴訟或調解,就擅自將對方佔用物拆除,可能會涉犯毀損罪。
第三步:提起民事訴訟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5年內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另外,可以視情況提起刑事的「竊占罪」告訴。是否成立竊佔,實務重在占用是否主觀上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具「繼續性」與「排他性」,最困難的在於證明對方是否明知為他人土地而占用,還是過失沒有注意越界而占用,如果不是明知就難以成立「竊占罪」。
對方對存證信函置之不理?教你法律推進三步驟
若占用人置之不理,土地所有權人可依以下步驟推進權益:
📌 確立界線,拍照存證
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鑑界,鑑界時地政事務所會指出地界所在之處。
我方可以在地界以噴漆或膠帶標示,再將對方佔用情況拍照存證,作為日後訴訟的強力鐵證。
🤝 省時省力的談判管道
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一旦成立,就具備執行力(效力等同於勝訴判決,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比打官司省下更多時間與費用。
⚖️ 民刑齊下,討回公道
如果對方持續擺爛,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 民事訴訟: 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 179 條請求 5 年內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 刑事告訴: 視情況提起「竊占罪」告訴。
建權律師提醒:存證信函是保全權利的第一步
土地被占用時,存證信函是保全權利的第一步,但文字如何精準寫出地號與法條,以及有效主張權利,都會決定後續官司的勝負。最關鍵的是,如果沒有盡早通知對方占用情形,更有可能被認定為「默許同意」占用人繼續使用,對土地所有權人極為不利。每筆土地的占用態樣、占用期間與證據狀況都不同,若您正面臨土地遭占用的困擾,歡迎及早諮詢建權律師,由專業律師為您代撰存證信函、規劃完整的民刑事救濟策略,把握時效、全面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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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謙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
擅長違建占用、拆屋還地、鄰損事件、巷道爭議、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借名登記等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