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土地糾紛裁判費修法,計算細節大公開!

2024土地糾紛裁判費修法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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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於2023年底修法,裁判費相關規定有做修正,對於土地糾紛訴訟也有影響,提起訴訟前,可以先了解土地糾紛裁判費規定做了哪些修正!

土地糾紛訴訟費用是什麼?

  • 訴訟費用的範圍

訴訟費用是一個大範圍的名詞,其中包括繳給法院的「裁判費」,部分案件需要支付「測量費」(如土地分割、土地占用等),或是部分案件需要「鑑定費」(例如漏水、工程鄰損、裝修糾紛等),另外如果訴訟過程傳喚證人,因而支付的「證人旅費」,也是屬於訴訟費用。

原則上訴訟費用是「原告」先代墊,最後再依判決勝敗結果,由法官在判決書上載明原告及被告各自負擔比例。舉例而言,土地分割(分割共有物)事件中,大多是各自按照分得之價值比例,共有人一起負擔裁判費;漏水事件中,若是被告應負全部責任(被告全部敗訴),法官判決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則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還先代墊的裁判費。

  • 裁判費怎麼算

關於裁判費的計算,與「訴訟標的價值」相關,可以參考土地糾紛律師「土地訴訟的費用有哪些?」一文,已有詳細介紹。

訴訟費用修法重點

民事訴訟法在113年底進行修正,主要針對裁判費計算有幾項重大修正,以下就較重要的修正重點簡要說明:

  • 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必須計算裁判費

依修法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代表起訴時除了請求給付金錢,若有請求違約金、不當得利,不算入訴訟標的價額,也就是不用針對這部分計算裁判費。

然而,修法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代表只有「起訴後」發生的違約金、不當得利不用計算裁判費,起訴前已發生的還是要計算裁判費。

「佔用土地」案件為例,原告除了主張佔用人應該拆除占用房屋,通常會請求過去占用期間最多五年的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屬於孳息)。修法前,這五年的租金不當得利不用額外算裁判費,所以只要針對占用部分土地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再換算裁判費即可;但修法後,這五年的租金不當得利也要一起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裁判費或多或少會因此增加。

「租賃糾紛」案件為例,若是房客拒絕遷出房屋,房東通常可以請求繼續占用的不當得利,若是契約有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一併請求。原本僅需針對房屋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違約金及起訴前已經占用的不當得利,不用計算裁判費;但依修法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這部分裁判費必須另外計算。

因此,有意針對土地糾紛提起訴訟者,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計算可能發生的裁判費,再評估是否要提起訴訟。

  •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前可陳述意見

如前所述,法院計算裁判費前必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也就是這起訴訟爭執標的的價值,以此來計算裁判費。但因為訴訟標的價額的決定,往往是法官開庭前就要先核定,也就是法官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判費)前未必會開庭,所以當事人雖然提起抗告,也無法表達意見,法院仍可能維持原本的決定。

因此,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法院核定後當事人提起抗告,審理抗告的法院在裁定前,應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避免當事人持續抗告卻無法表示意見。

舉例而言,關於「租賃糾紛」中涉及房屋價值的認定,實務上有不同計算方法,例如以實價登錄計算、以地政局計算之建物價值、以房租反推房屋價值等,若是當事人不認同法官的計算結果,應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非訟事件之裁判費

除了訴訟外,司法程序還有不少「非訟」事件,修正前僅針對一部份非訟事件酌收裁判費,但為了司法資源合理分配、避免濫訴,修正後針對一些常見的非訟事件,亦增訂酌收費用之規定。以下列舉常見的非訟類型:

  1. 聲請法官迴避。
  2. 對書記官、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3. 聲請返還提存物。
  4.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債權人於期間內起訴。

這是針對原告在起訴前就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但申請後遲未起訴,被告可以依法要求對方儘快起訴,否則即應撤銷假扣押、假處分。

  1. 聲請承當訴訟。
  2.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這在土地糾紛事件比較常見,在「返還土地」、「不動產契約解約糾紛」、「借名登記」等訴訟中,為了避免不動產於訴訟中遭移轉他人,除了聲請假處分外(往往需要高額擔保金),亦可聲請法院命地政機關「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土地或建物登記簿上即可看到註記該筆不動產涉及某訴訟,避免善意第三人買到已涉及訴訟之土地或建物。

  • 上訴審撤回訴訟,上訴人可退還裁判費

修法前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雖規定原告撤回訴訟,可聲請退還裁判費,但若是被告或原告上訴二審後,雙方於二審和解成立,原告撤回訴訟,則被告或原告上訴二審繳納的上訴費能否退還,則有爭議。

因此,新法修正增訂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無論是原告或被告上訴二審,不僅原告可以退還起訴時繳納裁判費的3分之2,上訴人的原告或被告也可退還上訴費的3分之2。

  • 其他

以上僅臚列部分修法重點,其他修法部分可參考司法院網頁及所附對照表,且建議提起土地糾紛訴訟前,可與專業土地糾紛律師討論裁判費,審慎評估訴訟成本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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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法院 – 土地法不動產糾紛調處適用對象及其效力問題之研析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index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V3/Default.aspx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https://epaper.land.gov.taipei/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https://www.land.ntpc.gov.tw/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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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地政處:https://land.hsinchu.gov.tw

苗栗縣政府地政處:https://www.miaoli.gov.tw/land/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http://www.land.taichung.gov.tw/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https://land.chcg.gov.tw/00home/index6.asp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https://land.yunlin.gov.tw/

嘉義市政府地政處:https://eland.chiayi.gov.tw/

台南市政府地政局:https://land.tainan.gov.tw/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https://landp.kcg.gov.tw/inside.php?nid=375

屏東市政府地政處:https://www.pthg.gov.tw/plantpp/Default.aspx

南投縣政府地政處:https://www.nantou.gov.tw/big5/index1.asp?dptid=376480000AU150000

宜蘭縣政府地政處:https://land.e-land.gov.tw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https://la.hl.gov.tw/

台東縣政府地政處:https://land.taitung.gov.tw/

連江縣地政局:https://www.matsu-land.gov.tw/chaspx/default.aspx

金門縣地政局:https://land.kinme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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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謙律師

楊蕙謙律師具臺灣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資格,
現為建權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擅長領域為行政訴訟、土地及不動產事
件、工程事件、建築及都市計畫事件、一般民事、家事、刑事訴訟等。

楊蕙謙律師曾代理政府機關辦理多項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其中不乏社會矚目之爭議案件,

例如芝山岩景觀管制都市計畫事件、美河市案、大彎北案、台肥新村都市更新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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